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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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29
•【字号】穗建筑[2012]1174号
•【施行日期】201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建筑〔2012〕1174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8月25日,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三滘村(广州荟能鞋业批发市场内)一正在施工的消防站发生坍塌,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经查,该工程项目为违法建设项目,广州市天佑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
为汲取教训,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没有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二、根据《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关于严查严控预拌混凝土企业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穗建筑〔2011〕1090号)及《关于禁止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的通知》(穗散〔2012〕29号)要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各建设、施工单位在选择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企业时,要认真核查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各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检查项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企业是否具有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等级要求,如不满足要求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不得签发开工令。
四、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加强监管。
市、区(县级市)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检查项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严禁无资质企业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入建筑工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五、市、区(县级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加强混凝土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肃依法查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企业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向违法建设项目供应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市混凝土协会要加强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及时向企业传达市政府、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禁止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的精神,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