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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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吉高法办〔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
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吉高法办〔202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已于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
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
为做好裁判文书中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衔接引用工作,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x条。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衔接适用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x条。
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当时的法律。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
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
引用该司法解释不需要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x条。
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21号)决定修正前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修正前的司法解释。
同时,应当在该司法解释后用括号注明其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x条。
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废止的司法解释。
同时,应当在该司法解释后用括号注明其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x条。
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引用格式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
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引用格式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x条。
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慎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如确有必要适用,应当经本级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层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对于新旧衔接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