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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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25
•【字号】佳政办规〔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佳政办规〔2016〕1号)]自2016年出台以来,在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加快房地产去库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
(一)购房补贴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农民身份确认。

农民身份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事项为准,居民户口簿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户口类别为农业的即为农民身份。

因户籍改革换领新版户口簿的,依据户口簿登记的职业为准,职业为粮农、粮工的视为农民身份。

不分地域,拥有农民身份者在佳木斯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均可按购房面积享受政府补贴优惠政策。

二、继续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补贴政策
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凭《征收补偿协议》在政府购置服务平台上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继续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三、购房补贴标准
对购买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购买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

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的面积为准。

四、其他规定
既符合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条件又在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补贴范围内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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