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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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3.25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武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3年7月30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志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7月10日,市十三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实施7年来,社会认识和市民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2012年底持续严重雾霾天气和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高峰时段空气污染严重超标的事实,进一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修订《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工作。

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了关于提请
修订《规定》的函。

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题汇报了《规定》修订工作情况。

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其增列为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项目,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对《规定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议;6月27日,市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规定》修订情况的汇报。

在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订重点从3个方面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一是除6个新城区仍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5个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农村地区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列为禁放区域外,我市其它区域均明确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增加了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焰火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的规定,以加强审批和监管;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并规定了安监、质监、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的相应职责。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规定修正案(草案)》经过前期民意调查和各方征求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市情和执法条件,适当可行,较为成熟,建议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同时,对《规定修正案(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禁放区域报批问题
《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6个新城区仍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5个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农村地区经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放区域。

由于上述区域本身就相互交错,从工作衔接和统一执行的角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为好。

二、关于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离不开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严格执法。

尤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但现有规定是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个标准虽已是国家上位法的处罚上限,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威慑有限。

因此从现实情况和执法效果出发,建议增加对不听劝阻、多次制止仍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进一步处罚措施。

三、关于增加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授权条款的问题
从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到2006年通过修改决定将春节期间由禁止改为限制;直到今年又再次修订,拟在中心城区及开发区等区域全面禁止;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三次立法均体现了经济、文化、安全和环保等意识相互博奕的结果。

然而,就这项相对单一的事项屡屡启动立法程序,各方投入太多,社会成本过大,建议此次修订明确授权市人民政府就此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发布公告。

四、其它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斟酌。

例如,修订后的《规定》中同时出现了“交通”、“交通运输”的部门称谓,对此应予统一。

再如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违法行为的,现有规定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改为“依法处理”即可。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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