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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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第二条中心(站)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由主任(站长)组织,召集中心(站)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第三条中心(站)外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经中心(站)主任(站长)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单位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

会诊由主任(站长)主持。

第四条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心(站)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

市属各专科医院为专科患者转诊的法定医院。

各中心(站)应明确一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双向转诊医院,并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通顺。

第六条患者转诊,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中心(站)处置,若处置有困难,应及时请转诊医院帮助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

较重患者转诊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或请转诊医院来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第七条转诊患者待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应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治疗,做好转诊记录。

第八条中心(站)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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