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公行罚决[202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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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公行罚决
[2021]48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巴公行罚决[2021]48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1.11.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3:47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公行罚决[2021]483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证件号码:**********,1958年03月24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巴马**********,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
**********。
现查明2021年9月3日0时58分许,梁**驾驶一辆三轮车窜到巴马镇民族体育馆附近路边居民楼下盗窃了十二块红木板,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梁**的供述与辩解材料、辨认笔录照片、受害人吴阳彬的报案材料、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梁**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我局民警送至巴马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1年09月03日起至2021年09月08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公安局或者巴马
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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