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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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
【案例简介】
2010年8月,徐某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公司在2年内按月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元,徐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如果徐某违反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5年8月,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在徐某离开的头3个月里按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其后就再未支付。

徐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置之不理。

今年3月,徐某经过招聘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一家公司工作。

原公司听说后极为不满,立刻通知徐某必须离开新公司,否则将起诉徐某。

在徐某未予理睬的情况下,原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徐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

在徐某离职后,科技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徐某数次请求仍不履行义务,徐某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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