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潞生同志在省政府召开的财税改革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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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税 车船 使 用 税 的 外 都 应 当 自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或 自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规 的 规 定 成 为 法 定 纳 税 义务 人 之 日 起三 十 日 内 按
照《 和《 细则 》 征管法 》 规 定 的程 序 及 要 求 向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
,
;
税 人核 发 税 务 登 记证 及 其 副 本 ; 但 对纳 税 人非 独 立 核 算 的 分支 机构
、
,
.
及 按 照 本 条第一款 规定应 当 办 理 税 务登 记 的 纳 税 人 核发 注 册 税 务
。
,
八 关 于 纳 税 人 拒 绝 接受 扣 嫩税 款 的处 理 根 据 《征管 法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的 规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对 纳税 人 拒
、
对 拍 卖收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分为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和 注 册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
人 超 过 应 抵 级税 款 滞 纳金 和 保 管 拍 卖费 用 的 部 分 在扣 除 应 交税
其副本
对 从 事生 产经营并 经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 发营业 执照 的纳
收 罚 款 后 的 剩 余 部分 税 务 机 关应 当 退 还 给 当 事人 对 不 足 抵 级 税 款 濡 纳 金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法 补 征
, 、 ,
,
,
财 产或委托他 人 提供纳税 担保
,
纳 税 人 或 纳 税担 保 人 以 自 有 的 未设
t 抵 押 权 的 财 产 作 纳税 担 保 时 其 价 值 折算方法 按 前 条 规定的 原则
。
登 记 税 务 机 关审 核 后 发 给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税 人 办 理税务登 记 时 应按其生 产 经营 所在 地税务 机关 确定 的 管 辖 范 围 向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
,
,
,
。
外 出 经营 的 纳 税 人应 当携 带 税务 登 记证
或 注册 税务登记 证的副本 税 务 机 关 对 已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应 当 一 年验 证 一 次 三 年更 换
。
九 关 于 税 收 保全 措 施 的解 除
, ,
根据《 征 管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六 条的规 定 纳 税 人 在 税 务机 关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施 后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期限 墩 纳 税 款的 税 务 机 关应 当 在 收 到 税 款或 银 行 转 回 的税 票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解除 税 收保
;
, , 。 ,
、
,
。
办理
、
七 关于 税款的抵墩 征 管法》 按《 及其《 细则 》 的 规 定 税 务机 关 可将所 扣 押 查封的 商 品 货 物或 其 他财 产拍卖 后 取得 的收 入抵 墩税款 滞 纳金
、 、 , 、 、 。 ,
、
税 务机关应当 在规定时 间
.
内 予 以 办 理 对 不 符 合规 定 的 也 应 给 予 答复
,
、
,
一次
具 体 验 证 时 间 由省
、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税务 局 统一 确 定 换 证 时 间
,
。
由 国 家税务总 局 统一 规定
1 9 9 3〕 。2 1 涉外税 务登 记证 件的种类 验 换 证 时间 暂按 国 税发【
。
,
、
,
。
全
、
号 文 执行
、
十 关于 多墩 税款的退还
根 据《 征管法 》 第三 十条 的规定 税 务机关对 多 征税款 孺退还给
,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的贯 彻 实 施 现 就 有 关 问 题规 定 如 下
、
算 税 务 机 关按 上 述 方 法 确定 应 扣 押 查 封 的 商 品 货物 或者 其他 财
产 的 致 t 时 还 应 当 包 括 在 扣 押 查 封 保管 拍卖 等过 程 中所 发生 的
、
,
,
。
者 按税 务机 关核定的 税额预 缴 税 款 并 在批准 的延 期 内 办 理纳 税 结
,
、
,
。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为 了 保证
《中华 人
) 扣 押 查 封 金 银 首 饰 等贵 重 物品 时 按 照 国家 专 营机 构公 布
。
、
的收购 价计算
( 三 ) 扣押
。
民 共 和 国 税收征 收管理 法 ( ) 以
下 简 称 《征 管
、
查 封 不 动产 时 按 当 地 财产 评估 机 构 评 估 的 价 值 计
附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税 收 征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
、
实施扣 押 查封 时 按 以 下 方法计算应扣 押 查封 的商品 货物或其他 财产 的价值
:
,
、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实 施税 收 征
(一 )扣押 (二
、
查 封 商 品 货 物 时 以 当地 当 日市 场 最 低 收 购 价 计 算
, 、 、 、 、 、
,
:
一 关 于 税务 登 记 根据《 细则 》 第
五 条 的规 定 非从 事生 产 经 营的纳 税人
,
、
,
除临 时
。
费用
、
、
取得 应税收入 或发生 应 税 行 为 以 及 只 缴纳 个 人收入 调节税 个 人 所
、
六 》 细 则》 根 据《 及其《 的 规 定 纳税 人 可 以 未 设 t 抵 押 权 的
,
登 记证 及其 副 本
纳 税 人 领 取 税 务登 记 证 件 后 应 当 在 其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内 明 显 易 见 的 地 方张挂 亮证经营
。
,
、
、
绝 扣 级 的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由 税 务 机关 依 照
《 征管法 》 的 规 定 处理
、 。
, ,
二 关 于 延 期 申报
经 税 务 机 关批 准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纳 税 申报 的 纳 税 人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都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申报 期 限 内 按 照 上 期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倾 或
, ,
纳 税 人 的 应 于 发 现 或 接 到 纳 税 人 申 请退 款 书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予 以 退 还 也 可按 纳 税 人 的 要 求抵 级 下 期 应 纳 税 款
得 税 车船 使 用 税 的 外 都 应 当 自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或 自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规 的 规 定 成 为 法 定 纳 税 义务 人 之 日 起三 十 日 内 按
照《 和《 细则 》 征管法 》 规 定 的程 序 及 要 求 向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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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人核 发 税 务 登 记证 及 其 副 本 ; 但 对纳 税 人非 独 立 核 算 的 分支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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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按 照 本 条第一款 规定应 当 办 理 税 务登 记 的 纳 税 人 核发 注 册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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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关 于 纳 税 人 拒 绝 接受 扣 嫩税 款 的处 理 根 据 《征管 法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的 规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对 纳税 人 拒
、
对 拍 卖收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分为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和 注 册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
人 超 过 应 抵 级税 款 滞 纳金 和 保 管 拍 卖费 用 的 部 分 在扣 除 应 交税
其副本
对 从 事生 产经营并 经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 发营业 执照 的纳
收 罚 款 后 的 剩 余 部分 税 务 机 关应 当 退 还 给 当 事人 对 不 足 抵 级 税 款 濡 纳 金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法 补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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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或委托他 人 提供纳税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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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或 纳 税担 保 人 以 自 有 的 未设
t 抵 押 权 的 财 产 作 纳税 担 保 时 其 价 值 折算方法 按 前 条 规定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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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税 务 机 关审 核 后 发 给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税 人 办 理税务登 记 时 应按其生 产 经营 所在 地税务 机关 确定 的 管 辖 范 围 向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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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出 经营 的 纳 税 人应 当携 带 税务 登 记证
或 注册 税务登记 证的副本 税 务 机 关 对 已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应 当 一 年验 证 一 次 三 年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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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 于 税 收 保全 措 施 的解 除
, ,
根据《 征 管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六 条的规 定 纳 税 人 在 税 务机 关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施 后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期限 墩 纳 税 款的 税 务 机 关应 当 在 收 到 税 款或 银 行 转 回 的税 票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解除 税 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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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于 税款的抵墩 征 管法》 按《 及其《 细则 》 的 规 定 税 务机 关 可将所 扣 押 查封的 商 品 货 物或 其 他财 产拍卖 后 取得 的收 入抵 墩税款 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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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区 直 辖 市 税务 局 统一 确 定 换 证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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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国 家税务总 局 统一 规定
1 9 9 3〕 。2 1 涉外税 务登 记证 件的种类 验 换 证 时间 暂按 国 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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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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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文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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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关于 多墩 税款的退还
根 据《 征管法 》 第三 十条 的规定 税 务机关对 多 征税款 孺退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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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的贯 彻 实 施 现 就 有 关 问 题规 定 如 下
、
算 税 务 机 关按 上 述 方 法 确定 应 扣 押 查 封 的 商 品 货物 或者 其他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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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保证
《中华 人
) 扣 押 查 封 金 银 首 饰 等贵 重 物品 时 按 照 国家 专 营机 构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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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购 价计算
( 三 ) 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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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共 和 国 税收征 收管理 法 ( ) 以
下 简 称 《征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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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封 不 动产 时 按 当 地 财产 评估 机 构 评 估 的 价 值 计
附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税 收 征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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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扣 押 查封 时 按 以 下 方法计算应扣 押 查封 的商品 货物或其他 财产 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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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实 施税 收 征
(一 )扣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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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封 商 品 货 物 时 以 当地 当 日市 场 最 低 收 购 价 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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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 于 税务 登 记 根据《 细则 》 第
五 条 的规 定 非从 事生 产 经 营的纳 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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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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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应税收入 或发生 应 税 行 为 以 及 只 缴纳 个 人收入 调节税 个 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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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细 则》 根 据《 及其《 的 规 定 纳税 人 可 以 未 设 t 抵 押 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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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证 及其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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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扣 级 的 应 当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由 税 务 机关 依 照
《 征管法 》 的 规 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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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 于 延 期 申报
经 税 务 机 关批 准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纳 税 申报 的 纳 税 人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都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申报 期 限 内 按 照 上 期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倾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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