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阳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榆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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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阳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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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榆阳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榆政发〔2017〕4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榆阳河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榆阳河大桥金刚寺(包括糕点厂土峁)、南至秦庄梁沙畔及凌霄塔南五雷沟大巷、西至上郡路、北至榆阳东路东沙沙畔。
(二)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改造1126套,征收总占地面积219527.02㎡(329.289亩),其中国有土地面积174186.79㎡,集体土地面积45340.23㎡;征收房屋总面积为106580㎡,含正房建筑面积53574㎡,小房建筑面积17650.4㎡,商业面积8200㎡,临时建筑面积27155.6㎡。
四、签约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五、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确认、商业用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按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格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八、临时安置费
在房屋征收补偿款未到位前,对先行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月的标准补偿临时安置费。
九、搬家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除外)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6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奖励3万元/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1-9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奖励1万元/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十一、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