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领域犯罪新情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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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领域犯罪新情况及对策
作者:刘善昂
来源:《审计与理财》2008年第09期
中国证券市场在建立股份制、推进企业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股权分置改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规则尚不完善、游戏已经开始”的情况下,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投机风盛行、违规操作、操纵市场之事屡屡发生,证券犯罪案件也呈现频发态势。

因此,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是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

一、证券领域犯罪主要特点
1.共同犯罪居多。

证券领域内,犯罪往往需要运用庞大的证券、资金规模,需要一定的人才、技术优势,一般单个的自然人都难以具备这些条件,所以此类犯罪以共同犯罪居多。

这些犯罪人又往往在证券公司岗位上任职多年,在证券市场上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深谙其中的游戏规则与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由于犯罪主体具备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施此类犯罪时也就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更大。

2.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特征较为明显。

证券市场具有融资功能,使得利用证券市场进行非法融资的现象在近年频频发生。

这种融资单靠社会闲散人员难以完成数以千万计的金额,而证券公司尤其是内部金融部门的人员凭着其特殊的工作身份,利用客户对其的信赖,以“保本保收益”、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为诱饵,则可以使客户轻易“上钩”。

这些非法吸存的钱款最后就被用于单位或个人的炒作股票、归还债务等。

3.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影响面大。

证券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证券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上亿。

如某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彭某、副总裁陈某等人,于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期间,以委托理财为名,采用承诺支付远高于银行年利率固定回报等手法,先后非法吸收7.9亿余元资金。

这些资金大部分被该证券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用作炒卖股票,造成巨大亏损而严重损害众多投资者利益,被害方涉及20余家单位、60余名个人。

4.刑罚处罚难,不足以形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因为现行法律的限制,对证券犯罪人员的处罚与其行为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和危害相比,难以体现刑法的惩戒性,对其罚金也远远不足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犯罪成本的低廉以及获取暴利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该领域罪犯往往有恃无恐,不计后果。

二、证券犯罪案件查处难的主要原因
1.专业性和相对封闭性,侦破此类案件难度大。

证券经营活动专业性强,业务环节多,程序繁杂,完全掌握和精通相关业务知识难度大,而且犯罪往往涉及单位、人员多,对于司法机关理清相互关系,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材料带来不少困难。

此外,某些证券公司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对案件查处持推诿态度,也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2.政策多变,确定性质分清责任难度大。

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共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下1 800个。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推出,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也陆续被修订或废止,而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及溯及力问题给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依法分清被告人责任造成了较大困难。

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要对“委托理财”的行为进行定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2004年2月1日失效,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这种行为规定是委托代理性质,而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中则规定是金融服务性质。

如界定为“金融服务性质”可以认定为犯罪,而界定为“委托代理性质”则无法认定为犯罪,因此对《通知》是否具有溯及力,对发生在《通知》有效期内的行为如何定性等产生出较多争议和分歧。

3.关系复杂,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难度大。

有的涉案单位是当地著名企业,关系盘根错节,其犯罪又往往与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要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度很大。

如某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亿余元案,该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有近百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数千人,从业期间与各地企业、金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业务资金关系。

为了排除查案阻力,国家成立了专案组,加强了领导指挥和协调工作,使该系列案件得以查清并交付审判,共有7家下属单位因涉及金融证券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整个案件处理相当复杂而艰难,为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难以开展。

4.证券犯罪证据的认定和保全难度大。

证券犯罪涉及面广、范围大、参与者多、市场因素复杂,而且违法与犯罪交织,进行侦查远比一般刑事案件困难。

我国证券交易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计算机申报配对撮合成交系统,可以精确记录下每笔成交动态,但由于成交数量巨大,高峰时间日成交量可达数百万笔。

除成交交割单即时传输到各证券公司外,计算机只能保存每天成交股票的主要数据。

其余即时成交价格、数量均无法保存。

证券交易所,在实行即时监控时,如发现股票异常波动,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如未能及时下载有关数据,事后补证十分麻烦。

要寻找、保全证据,在技术上目前还存在较大困难。

由于
单位犯罪是证券交易犯罪的重要主体,如其不认真配合调查,私自销毁、更改交易记录,或者时间较长等,都将会无法取证和保全证据。

加上违法犯罪者大多比较狡猾,作案手段隐蔽,联手造市往往心照不宣,有的采用几百只或上千只账号进行操作,在目前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困难很大。

三、有效打防证券犯罪的对策
1.加强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的建立,证券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证券领域中新类型犯罪可能随之出现,对此我们要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性,加快完善刑事法律条文,避免法律真空,减少给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同时,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解释的作用,增强打击证券领域新类型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大对证券行业的外部监管力度。

充分发挥证监会、新闻媒体和证券投资者内外监督的作用,加强对证券行业相关单位的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对于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自己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核查。

只要认定是违法违规的,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积极发挥证券投资者的预防作用。

中小股东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是证券违法犯罪的牺牲品,他们对此深恶痛绝,对他们及时进行风险教育,可以防止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建立证券违法犯罪举报制度和民事赔偿机制,对举报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3.强化证券行业相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

一是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二是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并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三是要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教育,对证券行业相关单位高管人员更应要求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坚持依法管理、保障依法运作,防止急功近利而违法违规进行证券经营的情况发生。

4.提高司法机关查处证券领域犯罪的能力。

司法机关一是要注重配合协作,主动加强与证券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在证券领域广泛构建触角深、反应灵敏的力量,增强打击证券领域犯罪的合力,保持对证券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证券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

二是要培养一批既精通证券业务知识,又有较深厚刑事法律功底,办理证券领域犯罪案件的专家型人才,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整
体水平。

三是要通过新类型案件、典型案例及类案的分析,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和对刑事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的研究,提高打击证券领域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构建预防证券犯罪网络系统,建立多层次的预防犯罪机构。

在证交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证券违法犯罪预防部门,形成网络并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活动;对证券违法犯罪可能发生的环节以及作案手法、种类、趋势、流向等变化特点进行研究,作出科学预测,提出防范措施。

证监会内部设立的预防中心,领导管理各层次的预防机构,并对证券交易和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和解决办法。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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