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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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4
•【文号】交函水[2001]368号
•【施行日期】200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2001年12月24日交通部交函水[2001]368号文印
发)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运输船舶”适用范围问题
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

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不适用2号令。

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

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适用2号令。

二、关于沥青船、滚装船船舶类型确定问题
根据沥青船的技术要求和装载货物的特性,沥青船按三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五条中“滚装船”是指滚装货船。

滚装货船装运载货汽车的,如核定随船司机总人数超过12人,应按二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三、关于船舶改建的管理问题
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建为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

船舶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

改建船舶的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四、关于船舶改变用途的管理问题
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做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

船舶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

船舶改变用途后,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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