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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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2.12.18
•【字号】渝规发[2012]91号
•【施行日期】2012.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管理规
定》的通知
(渝规发〔2012〕9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2)60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
2012年12月18日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对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的监督,推行政务公开,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规定,重庆市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设置公告牌。
其他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许可证件编号、发证日期、设计单位、总平面图(含层数)、建筑效果图和建设规模,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可以不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
(一)道路、管网设施建设工程;
(二)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且不涉及外界关系的小型建设工程;
(三)小区内单独建设的车库、配电房、传达室等单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四)农村村民住宅、城市居民私房、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工程等建设工程;
(五)军事设施、按保密规定不能公开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规划分局(规划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公告牌的小样图由规划分局(规划办)审核;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公告牌的小样图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审核。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小样图,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牌体制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应在开工前置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后方可撤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3〕22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渝规区县字〔200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