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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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袁**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和理由:
袁**涉嫌单位行贿罪罪一案,于2023年2月3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被贵院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萧山区看守所,至今已有7个多月。

申请人系袁**委托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袁**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不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袁**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申请人认为对袁**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恳请检察院采纳。

一、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已完成,萧山区**委员会已认定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对侦破起到关键和重要作用,真诚悔罪悔过,认罪认罚,犯罪主因也是为了公司生存。

现案件的证据已固定,对袁**取保侯审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因此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二、袁**作为实际经营者有五家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其一直致力于公司发展,提升经营质量,关注员工成长。

公司分别为:杭州*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君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杭州纽庆物资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经营者。

名下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员工二百多人,是具有市政资质的萧山区本土实干型企业。

上述公司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分别参与承建了G20峰会场地、第19届亚运会场馆(游泳馆、训练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新建航站楼及杭州大会展中心等工程项目建设,均为浙江省重点工程。

其中,杭州大会展中心项目尚未完工,党湾未来交通新镇安置房项目土方工程则刚开始动工,这些工程均需要袁**本人通过领导公司员工和统筹公司内外部资源才能按期顺利推进。

故自袁**被采取措施后,上述工程的施工已实际陷入停滞,不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这些重大工程的施工进度。

给家庭和其名下公司的正常经营都带来了巨大困难。

三、袁**本人和其名下公司尚有多宗大额的民事调解、诉讼正在进行(如杭州*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袁**与常**租赁合同纠纷等),因部分涉案关键事实无法与袁**本人核实,上述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均陷入僵局,诉讼程序均未能正常进行。

继续羁押会导致公司业务长期停滞,严重影响相关公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破产、引发相关职工、农民工的生计问题,由此,请办案机关从关心和保护民营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精神角度来关怀。

为杭
州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四、犯罪嫌疑人有固定的住所和职业,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办案件。

恳请办案机关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请予以取保侯审。

五、嫌疑人家属也承诺,保证其不离开居住地、保证办案机关随传随到,按法律的规定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

六、对袁**办理取保候审亦符合近段时间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精神。

七、袁**有严重的腰椎病及糖尿病,需要及时治疗。

综上,请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对袁**涉嫌单位行贿罪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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