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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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新整理版
合同编号:XXX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产品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产品为甲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以投保单载明的为准。
二、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销售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三条甲方投保的产品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XX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XX元。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投保单载明的内容确定。
四、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费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如发生产品缺陷导致的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乙方有权对甲方产品进行检查,以评估风险状况。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赔偿处理
第九条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证明材料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核定。
第十条乙方在核定赔偿金额后,将根据甲方的授权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八、通用条款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甲方应确保所投保的产品在销售前已经取得相关的质量认证或许可,并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对甲方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如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有权提出改进建议或要求增加保费。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缺陷导致召回,乙方有权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产品缺陷”不包括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装产品导致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