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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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眉府通〔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眉府通〔2017〕8号眉山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17年6月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813号)同意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201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2、4、7、8、10、11组,普田社区2组,
圣寿社区7、8组,田店社区6组;通惠街道快乐社区1、2、4组范围内共
46.4883公顷(697.3245亩)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统一年产值(3.645万元/公顷)的10倍,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减半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3.645万元/公顷)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3.645万元/公顷)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东坡区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