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人员配员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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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人员配员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配员制度。
第二条本配员制度所称城管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招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协管员配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协管员
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
第五条协管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条件、程序、结果应当
公开。
第六条协管员的招聘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二)年满18周岁,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协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管理执法业务知识;
(三)文明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
(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协管员培训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颁发协管员证书。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协管员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各项规定,服从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条协管员的工作岗位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协管员应当按时到岗到位,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协管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招聘条件,骗取协管员身份的;
(二)旷工、擅自离岗或者未经批准缺勤累计达到规定次数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待遇与保障
第十三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协管员提供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条件,保障协管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配员制度的规定,招聘、管理、使用协管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上级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协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配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配员制度不一致的,以本
配员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配员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