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出纳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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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所有出纳会计人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出纳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出纳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学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管理;
2. 负责学校票据的购买、保管和使用;
3. 负责学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4. 协助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出纳会计人员的权限:
1. 依法办理学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2.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手续不齐全的收支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3.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
4.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学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出纳会计人员应每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九条禁止挪用、侵占、私分学校资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出纳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学校银行账户,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一条出纳会计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禁止出借、出租、出借学校银行账户。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出纳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购买、保管和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注销等手续应办理齐全。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票据。
第六章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出纳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出纳会计人员应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账目,确保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禁止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出纳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