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第三章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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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标的的价值无法估价,人身保险金额的确 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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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三种通常做法
定义主义
列举主义
同意主义
定义主义即在法律 中给出保险利益的 定义。凡符合定义 者,法律承认其具有 保险利益;不符合定 义者,法律不承认 具有保险利益。采 用定义主义的优点 是,可以高度概括 具有保险利益的所 有情况,缺点是人 们对定义的理解可 能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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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情介绍】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 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 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 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 公司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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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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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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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物权 预期利益——因财产所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保的,依
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因被保险人对其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
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同利益(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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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利益关系:
自己的身体或生命 家人亲友 经济利益关系人 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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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依据
财产保险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是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价值。
始终没提供可以认定刘某投保前患病的检验报告及医护人员证人证言
等直接证据,保险公司的拒付保险金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另外,保险
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被
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原告刘某说明了
保险条款,原告刘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如期交保费,保险人本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知此种 情形却仍旧收受补缴费用时,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 表示。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扔要求投保 人或者被投保人提供损失证明,因而增加投保人在时间及金钱上的 负担,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将有人应于约定或死亡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 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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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 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该向 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 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 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 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 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 或者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 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属于带病投保,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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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1997年11月8日向被告投保,被保
险人为原告自己,险种为“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
险”,前者投保十份,交纳保险费4780元,后者投保2份,交纳保险
费629元。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 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 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 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 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 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13日申请给付保险金,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以原告投保前患有
多种疾病为由,拒绝给付,并解除合同。另查,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
病历中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亲属,可靠。既往
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
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
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明示保证
保证的方式
承诺保证(保证未来)
默示保证:海上保险 (适航、航道合法、运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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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释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弃权后不得再 主张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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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而作出 下列行为的视为弃权:P62
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无”,并在
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投
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
事实。被告于1997年11月13日承保,出示了相应的保险单,原告患
病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花用医疗费9158.30元。原告于1998年10月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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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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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 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 的约定与承诺。
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事实。
✓在寿险中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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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相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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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主义即在法律 中一一列举具有保 险利益的各种情况。 凡未被列举者,法律 部承认其具有保险 利益。列举主义虽 然明确,易于辨认 保险利益,但由于 列举很难穷尽,一 些不常见的、特殊 情况下的保险利益 有可能被遗漏,从 而得不到法律的承 认。
同意主义即法律规定,人 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同意订立的,法律就承 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同意主义 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同意主义虽然易于辨认 保险利益,但可能会使 一些实质上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情况,在法律形 式上被承认为具有保险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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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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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 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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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
绝赔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1998年9月诊治医院的病历
记录,而病例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
述不是刘某所为,病例记录属于传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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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 以为被保险人。
法律后果 行为
故意未告知
合同
解除
过失未告知
解除
谎称保险事故发生 解除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解除
虚报保险事故
不解除
保险费
保险责任
不退
不承担
可以退
不承担
不退
不承担
一般不退
不承担
不退
虚报部分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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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某种事项的作为与不为
保证的内容本身就是合同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
确认保证(保证过去及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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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方式 投保人 保险人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我国采用)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我国采用)
特别注意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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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性质
1、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险 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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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 而未告知。
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 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 欺骗。
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 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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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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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
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计9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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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 ➢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不是一般被保 险人能了解的。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 险人能了解的。
要求要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
保险人核保依赖于要保人所提供的数据,如数据不实则 对于保险人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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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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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其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无效;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 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202及1/2常/6 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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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情介绍】
1998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 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1997年底 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 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 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再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 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试指出本案包含的保险学 原理,并作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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