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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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11.08
•【字号】鄂价农医[2013]109号
•【施行日期】2013.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
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3〕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正确引导农民价格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4年小麦最低收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05号)(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