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许可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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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许可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食品的生产和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食品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生产、经营新食品的企业或个
人的准许文件,是新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新食品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食品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食品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
监督。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予以
配合,保证新食品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新食品许可证的种类包括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新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新食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营。

第十一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生产工艺或重要配方等内容,须向
颁发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加强品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食品许可证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新
食品许可证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风险评估和溯源调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新食品许可证规定的企业或个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甚至吊销其新食品许可证。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食品许可证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切
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新食品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包括书面申请、提交资料、初审、现场核查、合格评定、许可证颁发等步骤。

第二十一条新食品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依法使用原始设备、选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
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生产过程安全。

第二十二条新食品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新食品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按照审批机构的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
有误导性申报行为,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
日内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要求申请者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初审合格的申请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
核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
家对其产品进行质量评定,评定合格后颁发新食品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新食品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开始生产,逾期未开
始生产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产品检测检验记录的,将被取消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标准,保证
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能有效应对
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十一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风险评
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第三十三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
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溯源调查。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新食品许可证规定的企业或个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甚至吊销其新食品许可证。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三十六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三十八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
食品安全。

第三十九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追溯和风险评估,保证
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第四十条新食品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解决问题,确
保食品安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新食品许可证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新食品许可证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将吊
销其新食品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新食品许可证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或个人,
将采取暂扣生产资质、责令关闭整顿等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新食品许可证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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