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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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南
说明
一、本«指南»适用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业务。
二、本«指南»中要求提交的材料,凡属向登记机关发出的各类文件〔包括申请书、报告、证明等〕须提交原件,除此以外,能够提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核对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应在申请书中一并写明。
董事会可对多项变更一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只按其中最高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申请增发副本的,按副本数收取工本费。
收费币种为人民币。
五、本«指南»中仅列明登记机关依据的要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前置审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差不多上登记机关的执法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项目类别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设立登记
2、外商投资股份设立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住宅变更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畴变更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登记
〔2〕内资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的登记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登记
〔5〕外商独资转为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
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迁移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由我市迁往外地变更登记机关
2、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地迁入我市变更登记机关
五、外商投资企业变动事项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更换董事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分立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派生分立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吸取合并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登记
八、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九、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畴变更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增〕发营业执照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名称必须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 商号〔字号〕 + 行业特点 +";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提交材料:1、的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2、商号〔字号〕检索证明;
3、股东的资格证明;
4、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代理资格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1、到登记机关办理商号〔字号〕检索查询;
2、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备齐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
3、凭«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稳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住宅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经营范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4、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运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
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
办事部门: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新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号〔字号〕查重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名称冠以或者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或者不冠行政区划的应当提交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冠以"广东"的应当提交广东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办事程序:1、新名称属国家工商局管辖的,应当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新名称属广东省工商局管辖的,应当先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
2、向注册分局或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申请登记;
3、注册分局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住宅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施行细那么»
办事部门: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公司住宅发生变更,新住宅是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变更住宅的决议
3、能够证明公司对新住宅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对住宅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专门规定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施行细那么»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办事条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3、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原章程合同核对;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预备登记文件材料;
2、登记机关受理、审核、换给营业执照或者发给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那么»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治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宅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项目相符。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变更经营范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转为外商投资股份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企业名称治理实施方法»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
2、折合的股份总额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股份股份对社会公布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审批;
6、股份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股份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8、同时有其它事项变更的,须符合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
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董事会关于改变和终止原章程、合同的决议;
3、发起人签订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及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公司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经理姓名、住宅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申请股份名称预先核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无变更的,收取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内资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公司登记治理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假设干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五〕;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3、经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
4、经营范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提交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决议或决定;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涉及股权转让的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
5、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国内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批准;
3、报审批机关批准;
4、公司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的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公司登记治理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假设干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中国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
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出让方、受让方及其它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具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宅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无变更的,收取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那么»、«中外合资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期限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公司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那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
5、增加实收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增加股东的需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运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
已缴纳的注册费不再收取费用。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那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治理暂行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同意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
5、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
6、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形的说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假设干规定»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投资者转让股权符合合同、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3、公司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出资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6、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元〔变更费100元,工本费10元〕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施行细那么»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
3、董事会决议解散;
4、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
5、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解散的决议;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经董事会确认的或经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8、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经营期限未到期的需提交〕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
办事条件:1、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2、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