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船只安全监管方法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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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船只安全监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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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
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
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
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
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小组。
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
条海事处的管理职责:(一)督促、指导渡船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
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三)履行职责。
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镇村渡口渡船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须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发现有违章渡运行为的渡船,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四)制止和取缔“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
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六)积极受理各级政府部门及群
众反映投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
确保水上交通违章必究;(七)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八)调查处理渡船水上交通事故;(九)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船的台账。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除安全隐患;(二)召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和召开一次安全会议。
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
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一)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
规定和规划。
(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
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六)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
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七)协助各镇街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港航管理分局职责:(一)监督检查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包人执行国家渡船渡工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二)对镇村渡口渡船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码头的安全设
施是否完好;(三)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口码头的台账。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一)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管理方法。
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
序;(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六)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
并按基建程序,做好镇村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七)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责:(一)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
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二)负责组织人员在墟日、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制止和纠正“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严禁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镇村渡口渡船超载、违规载车渡运行为。
(三)负责渡船操作人员的管理。
至少配备1名镇村渡口专门管理人员。
组织渡工接受培训,镇村渡口管理员要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四)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五)实行“以渡养渡”政策。
用于码头及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管理资金,此项管理资金要专款专用;(六)依法规与渡口承包者签订渡口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与村(居)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
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渡船、渡工证照。
(三)必须亲自或督促渡工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
船航行记录簿》(四)严禁非法载客、渡运汽车或超航区渡运;(五)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六)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
第十三条渡口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参照《省乡镇渡口管理方法》规定。
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第十四条设置或撤销镇村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送区交通局审核,跨市(区)经营的渡口须经区交通局同意,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区水利局同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按照“建桥撤渡”原则。
提高渡运安全系数。
第十六条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三)具备码头或台阶、缆桩、跳板、照明等便于货物装卸、旅客上落的安全
设施。
(四)渡口设置候船室或候船亭。
(五)渡口竖立有明显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准开航”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牌。
(六)配备1名以上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
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八)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渡口承包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承包以船公司经营为主。
逐步向全面实行船公司经营的方式转变,规范经营行为;(二)渡口承包期不少于3年。
(三)渡口承包招标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四)渡口承包合同应以渡口承包人(经营人)为安全生产主体。
违章渡运与经济处罚挂钩;(五)渡口承包者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交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
(六)渡运承包价、过渡收费标准应在承包前由物价部审核。
第十八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
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配备其他必要的航行资料;(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超客额或超重的(二)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三)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四)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六)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第二十条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每
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渡船停稳后。
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
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三)船满载时。
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四)听从渡工指挥。
不得惊扰骚动;(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方法》镇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方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发生镇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
接到镇村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新会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渡口船只安全监管方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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