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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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财务档案的管理,确保财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团体所有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财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团体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财务档案应包括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资料。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四)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财务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财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财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原始凭证:如收据、发票、支票、汇款单等。
(二)记账凭证:如现金记账凭证、银行记账凭证等。
(三)账簿: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四)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
(六)其他与财务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财务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分类:按照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业务类别等进行分类。
(二)编号:对每份财务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阅和管理。
(三)装订:将每份财务档案按照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四)登记:在财务档案登记簿上登记每份财务档案的名称、编号、装订日期等信息。
三、财务档案的保管与使用
第六条财务档案的保管:
(一)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和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设施。
(二)财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对重要财务档案实行双重保管,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第七条财务档案的使用:
(一)查阅财务档案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务档案内容。
(三)查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财务档案,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财务档案的销毁
第八条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财务档案保管期满,经批准后,可予以销毁。
(二)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三)销毁时,应由专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彻底。
五、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团体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