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肉类效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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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肉类效期管理办法
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仓储肉类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2. 定义: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将肉类产品分为新鲜肉类和加工肉类两类别。
新鲜肉类指未经过加工或烹饪的肉类,加工肉类指经过加工或烹饪的肉类制品。
3. 效期管理:对于新鲜肉类,严禁使用过期的肉类进行仓储。
所有新鲜肉类都应在有效期内销售或处理掉,禁止将过期肉类返工和再加工。
对于加工肉类,应根据产品的保质期进行相应的仓储管理。
4. 仓储环境:对于仓储肉类的场所应具备合适的环境条件,包括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仓储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和污染。
5. 仓储设备: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仓储设备,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仓储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并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6. 质量控制:仓储肉类应进行质量检测,包括对新鲜肉类的销售前检测、加工肉类的出厂检测等。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肉类,应及时处理或退货,并追溯相关供应商和生产环节。
7. 储存记录:仓储单位应做好肉类产品的储存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记录包括肉类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便于查阅和追溯。
本办法旨在加强仓储肉类的效期管理,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所有从事仓储肉类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