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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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5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0.09
【实施日期】1997.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9日国税发[199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商品期货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取得准备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原则上应据实扣除。
因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
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