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宠物食品产品技术标准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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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宠物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燥宠物食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畜禽肉骨、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或配以其他辅料,经过修剪、整形、热风干燥、杀菌等工艺加工生产,直接饲用于猫、犬类的宠物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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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GB 2733 鲜(冻)畜、禽产品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T 282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23185 宠物食品狗咬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第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
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农业部第21号公告《饲料添加剂目录增补》
农业部第22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增补》
农业部第20号公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农业部第20号公告《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4年第1号令《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使用的畜禽肉骨原料符合GB 2707的规定,使用的水产品原料符合GB 2733 的规定。

3.2 辅料
使用的辅料符合GB/T 23185的规定。

3.3 添加剂
使用的添加剂符合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及农业部第21号公告《饲料添加剂目录增录》的规定。

3.4 质量要求
3.4.1 感官要求
3.4.1.1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气味,不得有异味。

3.4.1.2 色泽正常,无褐变及发黑现象。

3.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3.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农业部20号令《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3.4.4 净含量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将产品倒在不锈钢盘中,在自然光线充足的场所直接观察被测样品外观。

4.2 水分:按GB/T 643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粗蛋白:按GB/T 643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粗脂肪:按GB/T 643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5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原辅料配比、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按GB/T 2828抽样方案抽样。

5.3 检验
5.3.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的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

5.3.2 型式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和加工工艺有较大变动时;
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c)国家质检部门提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检,判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不应复检。

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符合农业部第20号公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6.2 包装
包装纸箱符合GB/T6543的规定,包装袋符合GB/T10004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
不少于10cm,距墙面不少于15cm。

常温下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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