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项目间雨水和污水管线的标高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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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项目间雨水和污水管线的标高问题及解决方法
李远
【期刊名称】《《建设监理》》
【年(卷),期】2019(000)009
【总页数】3页(P54-56)
【关键词】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 管线标高; 设计优化; 造价节约
【作者】李远
【作者单位】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2000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9
0 引言
常规的建设项目往往是孤立的个体,需要以周边现有条件为基础进行设计,一般市政先行,再进行房屋建设。

随着城市发展、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思路的升级,很多城市出现了园区开发、片区整体开发的项目需求,独立项目的开发思路已经不能满足这种相邻的多种类型项目同时建设的需要,反而常常会出现场地标高、管线标高、管线交叉等项目间的协调问题,造成开发成本的上升。

笔者针对相邻房屋建筑与市政项目雨污水管线设计协调过程中的几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据实际工程中的解决方法,简要谈一谈类似管线标高问题的处理原则。

1 管线对接中的常见问题
(1)前期管线设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前期设计资料不准确。

从目前来看,城市管线尤其是市政道路交叉处的管线分布较多、情况复杂。

虽然前期规划会通过管线综合设计进行碰撞检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界面交叉、施工进度要求、现场实际情况等各种客观因素,尤其是施工灵活性较强的小管径管线,其实际管位往往与前期规划设计图纸存在偏差。

与此同时,线性项目普遍存在前期审批手续缺失、竣工图纸收集困难等情况,因而只能以前期的设计资料为设计依据。

想要得到较为准确的数据,需要另行进行管线精测。

若遇到偏差较大或预埋管线破坏,即便通过精测也无法获取管线资料等情况,则往往在施工前通过现场开挖的手段才能取得准确数据,因而给施工进度和项目成本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2)管线综合规划侧重于平面布置,后期施工调整多。

对于长度较长、管线较多的市政项目,BIM 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但对于定位为房屋建筑项目的配套道路、配套管线项目,只因道路和管道长度不长,在管线综合规划中一般不会用到BIM 技术。

这类项目的管线综合规划仍然以平面空间布置为重点,有的甚至不会
在竖向设计上进行规划,各类管线的埋深由各管线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自行确定。

项目一般在各管线敷设前才会取得施工图纸,从而增加了后期调整的工作量。

(3)多项目间缺乏统筹管理,造成个别管道设计造价提升。

对于多个项目间同时开发的情况,往往几个项目之间无法形成很好的协调机制,各项目仍然处于项目内部设计优化的状态。

即使在前期发现了管线设计的不合理和不经济,作为一个项目团队,往往也只能对本项目的管线进行优化设计,不能达到理想的设计优化效果,并且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进行协调。

若上游项目管线埋深过深,则会使下游管线项目的造价提升。

2 工程实例
以上海市某房屋建筑项目及其周边配套道路项目为例(见图 1),其周边仅有一条已建的市政道路(中间有一现状河道分隔),其他配套市政道路(规划一路、规划
二路)与其同步实施。

其中,两条配套市政道路承担基地内部雨水及污水的排放任务,污水最终接入现状市政道路东侧的污水主管中,雨水就近排入现状河道。

在道路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阶段,有专家提出:项目中有部分雨水管线埋深超过 3 m,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 [2012] 645号)规定,开挖深度大于 3 m(含 3 m)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在后续进行施工单位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发现基坑围护费用昂贵,导致控制价已超过概算批复价,并且概算中未单独列支基坑围护的费用。

因此,经过多次、较长时间的讨论,最终通过对道路雨水和污水管线工程的设计进行优化,取消了基坑围护工程的设计方案,节省工程造价约 350 万元。

图 1 项目及周边道路项目位置示意图
2.1 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由于现状市政路西侧现状河道在现状道路管线施工过程中临时填埋,并且现状道路和规划道路分属两个不同的建设单位。

在规划路初步设计阶段,现状河道尚未重新开挖,所以规划二路雨水排水设计沿规划二路单向排至规划河道中。

(2)在初步设计评审后,设计单位虽然听取了专家意见将雨污水管标高抬高,但是仍然基于房建项目最初提资的排水接入点标高进行设计。

虽然两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同属一家设计集团,但属于不同的两个分院,未能真正发挥出同一设计院的统筹协调作用。

(3)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过程中,为保证安全,取较大的保险系数,忽视了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例如,设计单位并未按照现场实测的场地现状标高进行基坑围护设计,采取局部降土后进行放坡开挖,而是一刀切地采用同一基坑的围护形式。

(4)初步设计专家的评审意见未引起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并未给设计单位足够的压力,要求其解决问题。

在规划路设计单位进行雨水管线标高调整设计过程中,
“九棵树未来艺术中心”的设计单位因调整工作量大而不希望进行设计调整。

2.2 问题造成的影响
因管线埋深超过 3 m,需要进行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并未
考虑此部分工程费用,导致施工单位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批复价,施工招标工作无法继续推进,进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取得,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

同时,在实施第一轮设计优化时,建设单位尚未介入,各项目间未进行统一协调。

道路中的雨污水管只能对本项目内部的管道进行最大限度的抬高,由于迟迟未能得到现状道路中主管污水井的精确测绘资料,因而只能依照前期规划的设计依据,末端仍有管道埋深过深。

设计优化、造价复核、现场实际情况与管线精测成果纠偏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推进进度。

2.3 解决方法
2.3.1 结合场地地形进行竖向设计
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管道一般在管线综合设计中埋深最深,污水管位于雨水管之下,雨水、污水管道为重力流管线,必须同时考虑周边项目排水管标高及下游主管管道、承接雨水河道的标高。

管道埋深一般在2 m~6 m 之间,雨水管埋深较污水管浅。

在设计深化过程中,还应注意项目现状地形与设计标高的差异,在保证符合设计要求的同时寻求较为经济的设计方案。

本项目设计仅考虑相对于完成面标高来说的管道埋深,忽略了现状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差异。

图纸中管道埋深为相对于设计完成面的埋深,在工程量计算过程中也未发现这个问题,造成在施工过程中管道埋深较深,施工成本增加。

发现该问题后,重新复核工程量,取消实际埋深不超过 3 m 的基
坑围护工程。

2.3.2 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进行多项目整体调整
多个项目间的管线冲突问题一般涉及众多个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往往不是一家,单凭一家单位,无法解决此类问题。

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充分发挥统筹
协调作用,在前期就要重视此类问题,避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情况。

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协调各项目设计团队共同对排水管进行优化设计。

(2)仔细查看房建项目室外总体雨水排水系统管线,发现整个排水方向是由南向北,因而相对调高北侧接规划二路的雨水排水接入点的标高。

(3)因房建项目南侧为规划河道,经查阅方案设计阶段水务局征询意见单,同意“九棵树未来艺术中心”的雨水可就近排入河道。

(4)最终改变房建项目整体的排水方向,由原设计单方向排向规划二路,调整为分别向南、北两个方向排水,从而抬高规划二路接入点标高,将规划二路雨水管标高整体抬升。

对于道路项目,同时考虑两侧排水方案,后因东侧现状河道河底标高高于排水管,最终未考虑两侧排水方案。

2.3.3 局部进行场地平整以降低原始标高
经过以上调整,末端排水口处基坑开挖深度仍超过3 m 的部分,因道路现状标高较低,设计考虑采用局部场地平整的方式,在一般路基填土前,原地面上杂草、树根、腐殖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必须全部清除,清表厚度为 30 cm,清表后回填 30 cm 砂砾,整平后将地面标高控制在不大于 4.1 m。

控制场地原始标高,将基坑深度控制在 3 m 以内。

经过以上调整,有效抬高了雨污水管标高,有效节约了项目成本。

3 结语
市政管线标高受周边项目接入点标高的影响很大,并且基坑围护费用昂贵。

因此,在前期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周边管线情况,通过优化设计(如改变排水方向),避免基坑开挖深度过大的情况。

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应进行现场场地标高实测,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的场地标高数据;应根据现状标高考虑管道埋深问题,而不是根据设计完成标高计算;针对局部埋深超过规定的情况,应拿出折中的解决方
法,包括采用局部场地处理等;若基坑深度必须超过 3 m,则应结合勘察报告及专家的相关建议,选用项目合适的基坑围护方案,并且要充分考虑其费用应在概算编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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