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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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3]7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3]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意见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于2003年1月2日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颁发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收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等一系列文件(以下简称配套措施),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及配套措施,做好我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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