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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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加强工作督导与考核,保障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在工作中如存在失职行为,应依照本制度进行追究和问责。
第四条针对不同的失职行为,将分为轻微失职、一般失职、严重失职三个级别进行追究。
第五条风险提示:本制度仅供参考,实际操作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轻微失职行为追究
第六条对于轻微失职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第七条轻微失职行为追究的程序如下:
1. 领导人员或者同事发现轻微失职行为,应当及时提供事实材料。
2. 上级主管领导根据事实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3. 被追究人对警告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组织进行复核。
4. 复核结果由工作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被追究人。
第八条轻微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2. 疏忽职务,导致一般性的工作差错。
3.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到工作效率。
4.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不耐心解答或不积极配合解决。
第三章一般失职行为追究
第九条对于一般失职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调离原岗位、降低评定等级等处分措施。
第十条一般失职行为追究的程序如下:
1. 领导人员或者同事发现一般失职行为,应当及时提供事实材料。
2. 上级主管领导根据事实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 被追究人在调查期间,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 调查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形成调查报告。
5. 上级主管领导根据调查报告,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决定处分措施。
6. 被追究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一般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秩序。
2. 多次发生工作差错,且性质较轻。
3.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态度恶劣,甚至不予解决。
4. 进行违规行为,干扰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严重失职行为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可以采取停职检查、降职、辞退等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严重失职行为追究的程序如下:
1. 领导人员或者同事发现严重失职行为,应当及时提供事实材料。
2. 上级主管领导根据事实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 被追究人在调查期间,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 调查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形成调查报告。
5. 上级主管领导根据调查报告,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决定处分措施。
6. 被追究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严重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违反工作纪律,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
2. 严重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损害到工作单位的利益。
3.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漠视不理,且行为过激。
4. 故意违规,严重干扰工作正常进行,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追究责任和问责
第十五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对失职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对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
第十六条新的管理人员就任时,应对本制度进行培训,并主动承担与失职行为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十七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作督导和考核机制,对失职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八条对于失职行为的追究和问责,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注重个案与普遍性的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追究责任和问责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即时通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镇便民服务中心所有,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灵活适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有关条款的修改和解释,由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以上是《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该制度以明确失职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追究和问责程序,以保障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行政机关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培训和督导工作,不断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维护便民服务中心的形象和信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服务不到位,对办事群众态度冷漠、粗暴等;
(二)不按规定办理业务,造成办事群众长时间等待;
(三)拖延办理时间,迟迟未履行职责;
(四)滥用职权,索取贿赂、受贿等;
(五)泄露办事群众个人隐私信息,违反保密制度;
(六)其他违反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失职追究的程序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行为的认定和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到便民服务中心失职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如属实,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进一步调查;
(三)调查组应听取相关涉事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调查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做出调查结论;
(五)调查结论报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如涉及重大失职行为,应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六)根据调查结论和审核意见,依法对涉事人员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机构。
第四章失职追究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属于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行为的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和《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
(二)行政记过;
(三)行政降低岗位或职务;
(四)行政处分;
(五)解聘。
第五章失职追究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第五条对于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监督机关应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涉嫌失职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对于因举报涉嫌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镇政府所有,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镇政府批准。
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模版(三)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便民服务中心在满足居民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部分便民服务中心存在服务不到位、处理不当等问题。
为了有效提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失职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追究责任的原则
1. 针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依据事实、法律权威、行政纪律等进行追究。
2. 依法依规,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3. 实行“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将责任追究的范围扩展到责任主体周边人员。
三、失职追究的具体规定
1. 失职追究意见书的编写
当便民服务中心发生失职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编写失职追究意见书,明确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具体列明失职行为及其影响,并明确追究责任的依据和依据条款。
2. 追究责任的程序
(1)失职问题的发现
失职问题可以通过投诉、巡查、督查等方式发现,也可以由领导发现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责任的调查
根据投诉或发现的失职问题,依法组织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取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
(3)追究责任
在责任的调查确认后,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确定责任人员及处罚措施。
3. 失职追究的处理方式
(1)警告
对失职问题轻微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提醒其严肃工作态度,保证工作质量。
(2)记过
对于失职问题较为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将失职问题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并进行书面通报。
(3)降职或调离
对于重大失职问题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降职或调离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4)辞退或解聘
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问题,可以依法给予辞退或解聘处分,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评估和改进
1. 定期评估
对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目标。
2. 听取意见
定期听取居民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持续整改。
3. 加强培训和教育
对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持续性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制度宣导和推行
1. 制度宣导
便民服务中心应通过内部通知、会议等方式,向工作人员宣传并解释失职追究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 推行落实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失职追究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落实。
六、失职追究制度的效果
建立失职追究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失职问题,促使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提升便民服务中心的整体工作质量。
七、总结
建立和完善镇便民服务中心失职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利益,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也必须注重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持续改进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让便民服务中心真正成为广大市民的贴心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