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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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
【发文字号】法[2000]54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05.12
【实施日期】2000.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2日法[20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3月11日发布施行。
该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委托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有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领导,抓紧研究、部署本辖区委托执行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