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斌、骆银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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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斌、骆银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志敏吴刚张汉梅
【审理法官】田志敏吴刚张汉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晓斌;骆银霞;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晓斌骆银霞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晓斌骆银霞
【当事人-公司】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新华
【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晓斌;骆银霞
【被告】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晓斌、骆银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斌、骆银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晓斌、骆银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吴晓斌、骆银霞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4:45:20
吴晓斌、骆银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民终2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广场某某京九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309869898B。

法定代表人:田庆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晓斌、骆银霞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斌、骆银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晓斌、骆银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吴晓斌、骆银霞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田志敏
审判员吴刚
审判员张汉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熊昌宇
书记员马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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