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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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是郴州市为了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
景名胜区而颁布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郴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简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郴州市区东南部,是我市重要的自然景观和旅游资源。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通过有效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章保护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地表及其地下任何与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关的自然或人文要素。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不得进行破坏、破环,不得损坏、移走文物。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巡视、巡查工作,防止部分区域被非法占用、破坏。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保持和发展旅游资源特色,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九条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经过审批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项目在施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评估。
第四章监秩责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的,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主要围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并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巡视、巡查工作,防止任何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