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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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号】南政综[2012]155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2〕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9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桥头村、小鸠村集体土地
15.47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夏道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小鸠村桥头清水坑跨闽江至高速铁路站前广场。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被征收集体土地
13.7583公顷(地类为:水田0.053公顷、茶园0.1132公顷、果园0.2175公顷、其他园地1.3623公顷,林地11.0042公顷(用材林10.0709公顷,经济林0.9333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351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117公
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0108公顷,其他草地0.9505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3169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93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018公顷,其他草地0.3058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748公顷(地类为:水田0.1462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517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
0.0006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0589公顷,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2364公顷,内陆滩涂0.1357公顷,水工建筑0.0032公顷,其他草地0.5421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223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1624公顷,内陆滩涂0.0606公顷)。
(一)征收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13.7583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2416989元。
1、征收水田0.05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8420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
206250元/公顷×0.053公顷=10931元;
(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
309375元/公顷×0.053公顷=16396元;
(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
20625元/公顷×0.053公顷=1093元。
2、征收茶园0.1132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41813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
144375元/公顷×0.1132公顷=16343元;
(2)安置补助费:22500元/公顷×5倍=112500元/公顷
112500元/公顷×0.1132公顷=12735元
(3)地上物补偿费:22500元/公顷×5倍=112500元/公顷
112500元/公顷×0.1132公顷=12735元
3、征收果园0.2175公顷、其他园地1.362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400039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
144375元/公顷×1.5798公顷=228084元;
(2)安置补助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
60470元/公顷×1.5798公顷=95531元
(3)地上物补偿费:12094元/公顷×4倍=48376元/公顷
48376元/公顷×1.5798公顷=76424元
4、征收林地-用材林10.070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669401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
82500元/公顷×10.0709公顷=830849元;
(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
41250元/公顷×10.0709公顷=415424元
(3)林木补偿费:70025元/公顷×60%=42015元/公顷
42015元/公顷×10.0709公顷=423128元
5、征收林地-经济林0.933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36330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
144375元/公顷×0.9333公顷=134745元;
(2)安置补助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
60470元/公顷×0.9333公顷=56436元
(3)地上物补偿费:12094元/公顷×4倍=48376元/公顷
48376元/公顷×0.9333公顷=45149元。
6、征收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351公顷、其它农用一-农村道路
0.0117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5791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
123750元/公顷×0.0468公顷=5791元;
7、征收其它农用地-田坎0.010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5790 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
206250元/公顷×0.0108公顷=2227元;
(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
309375元/公顷×0.0108公顷=3341元;
(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
20625元/公顷×0.0108公顷=222元
8、征收其他草地0.9505公顷的补偿费用为29405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7元/公顷
30937元/公顷×0.9505公顷=29405元
(二)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集体土地0.3169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0833元。
1、征收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018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
0.009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373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
123750元/公顷×0.0111公顷=1373元;
2、征收其他草地0.3058公顷的补偿费用为9460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7元/公顷
30937元/公顷×0.3058公顷=9460元。
(三)征收夏道镇桥头村集体土地1.1748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66940元。
1、征收水田0.1462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78398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
206250元/公顷×0.1462公顷=30153元
(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
309375元/公顷×0.1462公顷=45230元
(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
20625元/公顷×0.1462公顷=3015元
2、征收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517公顷,其它农用地
-坑塘水面0.2364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06公顷的安置费用为35726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
123750元/公顷×0.2887公顷=35726元;
3、征收其它农用地-田坎0.0589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1584 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
206250元/公顷×0.0589公顷=12148元
(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
309375元/公顷×0.0589公顷=18222元
(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
20625元/公顷×0.0589公顷=1214元
4、征收水工建筑0.0032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264 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
82500元/公顷×0.0032公顷=264元
5、征收其他草地0.5421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16770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7元/公顷
30937元/公顷×0.5421公顷=16770元。
6、征收内陆滩涂0.1357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4198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7元/公顷
30937元/公顷×0.1357公顷=4198元
(四)征收夏道镇小鸠村集体土地0.223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7665元。
1、征收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1624公顷的安置费用为5791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60%=123750元/公顷
123750元/公顷×0.468公顷=5791元;
2、征收内陆滩涂0.0606公顷补偿安置费用为1874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15%=30937元/公顷
30937元/公顷×0.0606公顷=1874元
(一)~(四)项合计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2602427元。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2年8月21
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江南新区国土资源中心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