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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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
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洛政[2012]39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政〔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在地方立法、科学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绩效考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
批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激发全市行政机关及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偃师市人民政府等48个先进单位和李光等62名先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