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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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办事流程
一、办理依据
按深府[2006]78号、深劳[2006]139号文规定:失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可参加一次由政府资助的技能培训,并实行培训与就业挂钩的机制。
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补贴剩余的30%。
一年内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二、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有效失业员工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培训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失业人员选择参加技能培训的科目(一次只能报一个科目,培训合格后按规定时限再报另一个科目),并即时开出《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
3、失业人员持《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到选定的培训基地参加选定科目的培训,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照50%的额度预交培训费。
4、培训合格后失业人员凭失业证、相应培训证书和缴纳的培训费凭证到原交费地点报销70%的培训费。
5、失业人员在一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凭本人即时打印的社保清单和员工手册以及培训证书复印件到原交费地点领取剩余的30%培训费。
6、失业人员一年内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30%费用。
7、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未能通过考核,或不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而
擅自在非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不能报销培训费。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