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格控制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更改为临床类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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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格控制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更改为
临床类别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10.21
•【字号】浙卫发〔2004〕338号
•【施行日期】200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格控制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更改为临床类
别的通知
浙卫发〔2004〕338号各市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更改工作,严格更改条件,明确政策界限,控制其他类别更改为临床类别,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临床类别是知识性、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医学专业,而且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必须严格临床类别的准入条件。
二、公共卫生、中医、口腔等专业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稳定公共卫生、中医、口腔等专业的人员队伍,这些人员的执业医师资格一般不作更改。
三、要求更改为临床类别的人员,除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已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临床医学(不包括
中医、口腔专业,下同)的学历;
(三)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已取得临床医学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2000年6月底以前,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岗位。
医师资格更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上述规定做好审核工作。
同时,对不符合更改条件的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