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防爆_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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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卫生院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区域,包括门诊、住院部、药房、检验科、放射科等。
第三条卫生院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防爆意识,共同维护卫生院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防爆责任
第四条卫生院成立防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防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制定和实施防爆管理制度;
2. 定期开展防爆安全检查;
3. 组织防爆培训和演练;
4. 处理防爆事故及隐患。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防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1. 落实本科室防爆管理制度;
2. 定期开展本科室防爆检查;
3. 对科室职工进行防爆教育;
4. 及时上报防爆隐患。
第三章防爆措施
第六条电气防爆:
1. 所有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
3. 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化学品防爆:
1. 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 化学品存放区域应通风良好,禁止烟火;
3. 使用化学品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气体防爆:
1. 气体存放区域应密封良好,防止泄漏;
2. 气体管道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
3. 使用气体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九条防火防爆:
1. 医院内禁止吸烟;
2. 禁止在病房、药房等区域使用明火;
3.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章防爆检查与演练
第十条卫生院应定期开展防爆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
2. 化学品存放安全检查;
3. 气体存放安全检查;
4. 防火设施检查。
第十一条卫生院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爆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爆炸事故的能力。
第五章防爆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防爆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因违反防爆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卫生院防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卫生院全体职工的防爆意识,加强防爆管理,确保卫生院安全稳定运行,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