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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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文件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方案。

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符合区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体系明确、组织健全、机制灵活、机构合理、人员精干、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原州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 组织准备阶段
主要完成全区水利工程运行及管理状况的摸底调查工作,组建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 具体实施阶段
2.1 组建机构,明确责权,规范管理
1)规范工程管理体制。

全区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水利骨干工程、拦蓄洪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由水利局负责管理;引黄灌区、水库灌区、库井灌区主要输水干、支渠由水利局和扬黄灌溉管理局按辖区分片负责管理;灌区内配水支、斗渠以及其他独立的小型引(扬)水工程,由当地乡镇流域水利站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按属地分段管理。

清水河、茹河、葫芦河等重要支流由水利局统一管理;其他小支流河道由各乡镇流域水利站分段管理,区水利局负责工程管理的监督及相关建设项目的上报。

电力、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及集体、个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行管理,并接受原州区水利局的指导和监督。

2)完善管理组织,落实管理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转变管理职能,健全管理组织,确立管理主体。

要健全和完善引黄灌区、库井灌区、骨干供水工程、河道堤防、拦蓄洪工程和重要水库管理机构,对灌区支、斗渠(沟)以及经营功能较差、以公益型为主的水源塘坝、人畜饮水等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抓紧建立管理组织,加强管理。

其他受益或影响范围小,具有一定经营功能的小型水利工程,要积极按照《宁夏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明确管理主体,对区内的国有公益型水利工程,可依流域或行政区域为单位由一个水管单位集中管理,或者依托大中型水利工程对周边水利工程实行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明确管理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全区水利工程实行水管单位具体管
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宏观决策的管理体制。

水管单位是工程的管理主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保证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协调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并对直接负责的水利工程的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依法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2.2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改革
合理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稳步推进水管单位管理机构改革。

1)合理划分水管单位类别性质。

按照宁政办发的文件精神,参与改革的原州区水土保持工作站、水库管理站、乡村供水管理站、沈家河水利管理所、扬黄灌溉管理局寺口子灌溉管理所5个水管单位承担的是水库、骨干坝、泵站、灌溉渠道、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防洪和不具有经营功能的水利水保工程管理维护任务。

因此将这5个水管单位定为纯公益型事业单位。

2)严格定编定岗。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测算,我区参与本次改革的水土保持工作站、水库管理站、乡村供水管理站、沈家河水利管理所、扬黄灌溉管理局寺口子灌溉管理所5个单位共需人员338人,其中管理类60人,运行类257人,辅助类21人。

3)推进水管单位管理机制改革。

原州区水土保持工作站、水库管理站、乡村供水管理站、沈家河水利管理所、扬黄灌溉管理局寺口子灌溉管理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按需设岗,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要全面实行岗位人员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单位负责人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择优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分配制度上,在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岗位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2.3 积极推进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根据维修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机构。

对维修养护机构实行目标管理,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拨款。

第二步,将维修养护机构转变为企业性质的维修养护公司或实业公司,与水管单位分离,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水管单位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要优先安排由养护企业承担,并给予扶持。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水利工程管理中彻底剥离,独立和联合组建专业化维修养护企业,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

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工程维修养护全面走向市场。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应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区政府、水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水管单位将努力创造条件,培育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2.4 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各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原州区灌区供水价格和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核定的水费征收标准,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农业用水要逐步完善计量设施,最终实现计量收费。

各用水单位要积极改进水费收缴办法,直接向用水户收费,减少收费环节。

农业用水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建立“一票到户、统一收费、收支分离、上缴返还”的水费收缴机制。

对收取的水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严禁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供水单位要延伸供水服务逐步到末级渠系,并与用水户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形式,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服务,提高供水效益,降低供水成本。

2.5 明确财政支付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与方案,我区参与改革的5个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按现行财政供给体制由区财政拨款;工程维修养护费依据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水利局商财政局核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争取从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

3 总结验收阶段
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法制建设,总结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迎接自治区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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