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外国经险打造我国车险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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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外国经险打造我国车险特色
第一篇:借鉴外国经险打造我国车险特色
借鉴外国经险打造我国车险特色
(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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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在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粗放式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受害人的保障性不足、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法律基础薄弱、保险公司预付肇事逃逸案件有关费用力不从心等不足之处。

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机动车辆保险都较为成熟和完善,相比之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制度、精算水平、客户细分、售后服务等方面都存在差距。

面对全新的经济环境,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应该借鉴、吸收保险业发达国家机动车辆保险的成功经验,从实际出发,建立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制定相应的费率和核保政策;细分客户需求,创新车险品种;成立汽车保险协会,实行汽车保险“一卡通”;与品牌汽车经销商结盟,构建车险大超市;创新车险营销模式,降低竞争成本。

通过这些有力措施形成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鲜明特色。

一、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上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近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

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

由于起步晚、起点低、经验不足,无论在保险条款制定、费率厘定,还是经营管理方面均需改进。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全新的经济环境,保险业必须尽快与国际接轨。

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机动车辆保险将面临重大的变革。

2003年4月1日,机动车辆保险旧条款完全退出市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完全市场化,监管部门不再制订条款费率,而由保险公司依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自订条款费率,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自主改变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体系单
一、险种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的弊端。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制
以及相配套的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在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一)粗放式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针对各种车型的具体需要加以设计,单一条款适用于所有车种和使用性质;在交通事故中,除突发性机械故障,车辆仅是工具而已,人的因素才是肇事最主要的原因,以致风险保费和承担风险的配比严重不合理,保险费率缺乏科学性。

我国车险中作为主险的车辆损失险,保障内容不充分,保险费率太高,而附加险内容单一,未能形成特色。

(二)对受害人的保障性不足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以每次事故为基础,而投保人往往从缴纳保险费多少考虑选择赔偿限额,并非从保障角度去考虑,总体赔偿限额确定都相对较低,绝大部分为5万元,以致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障不充分也就随之显现出来。

(三)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法律基础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尚未作出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尽管不少省市都规定了机动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关也将机动车辆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因此实施过程中仍遇有较大阻力。

(四)保险公司预付肇事逃逸案件有关费用力不从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有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义务。

1998年,全年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1499起,而机动车辆投保率仅为34.08%,
面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却要承担所有的肇事逃逸车辆预付资金的义务,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的利益。

二、外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
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要从容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深入了解和借鉴国外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管理经验,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
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体系。

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车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家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都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体系。

英国是汽车保险的发源地,美国和日本是汽车生产和汽车保险大国,机动车辆保险都较为发达和成熟。

(一)可借鉴的英国的机动车辆保险
英国是汽车保险历史非常悠久的国家,第一张汽车保险单便诞生于此,同时英国也是汽车保险非常发达的国家。

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1、防灾防损意识强。

早在1906年,英国就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强制责任保险。

1931年,英国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任何车辆如果没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1989年将第三者财物损失责任险列入强制汽车责任险范围内,保险限额为25万英镑。

3、成立了汽车保险局。

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

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4、欧共体建立了绿卡制度。

在欧洲,人们驾驶汽车穿越国境到另一国家旅游十分频繁,这同时也带来了汽车发生意外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处理问题。

为此,1951年,欧洲经济理事会及后来的欧共体所属成员国又建立了类似英国的汽车保险局,凡持有汽车保险局所属会员公司签发的绿卡者,在国外肇事造成赔偿责任时,可以通知当地汽车保险局根据强制保险内容支付赔款,而后再由该保险局向肇事汽车所属的汽车保险局追偿,此举大大减少了纠纷,同时使受害者的经济利
益得到了保障。

(二)形形色色的美国机动车辆保险
在美国,汽车保险五花八门,同样的汽车保险,费率及其服务可能有天壤之别。

1、身体伤害保险。

是强制保险,几乎各州都有此规定。

主要承保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

2、财产损害保险。

主要承保车祸造成对方的车辆损失,包括修理及更换费用,还有其它财物损失,购买此保险,赔偿限额从5000美金(最低标准)到10万美金。

3、租车补偿。

承保因汽车不能使用时的租车费用。

4、撞车。

不管汽车因任何原因造成车祸,给付因撞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额至少250美元。

5、综合性保险。

不管汽车因任何原因造成损失,皆可获得赔偿。

6、玻璃破损。

承保汽车的玻璃破碎损失。

7、特惠汽车保险单(SAP)。

SAP保单采取一揽子的承保方式,其承保内容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给付等。

8、车行责任保险单(GAP)。

CAP保单是应汽车经销代理商、汽车零件经销商、汽车修理厂、汽车制造商等投保人的特殊需求而设计的保险。

美国强制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各州规定,多数州规定,人身伤害的法定限额在2000-4000美元之间,财产损失限额在5000-10000美元之间。

美国各州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初期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一制度并不能完全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

汽车肇事为突发性事件,举证困难,准确判定当事人之间的过失责任并非易事,往往要通过繁琐复杂的诉讼来解决赔偿问题。

鉴于此,1971年之后,美国大部分州开始实施无过失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保险业不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管辖,各州可设立保险监管部门,但全国有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协调50个州的保险立法工作。

(三)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日本机动车辆保险
日本的汽车保险产生于1914年。

日本汽车保险分为两大体系,一
类是自愿保险体系,1947年开始使用,另一类是强制责任保险体系,1956年开始实施。

1、日本现行的自愿保险
(1)基本汽车保险(BAP)。

BAP保单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驾驶员及乘客伤害险、自损事故保险等。

BAP保单承保各类汽车。

(2)私人汽车保险(PAP)。

PAP保单将原有的家庭用汽车保险单(FAP)和商业用汽车保险单(CAP)合并改造成私人汽车综合险保单。

PAP保单包括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自损事故保险、未保险车辆伤害保险、驾驶员及乘客伤害保险。

PAP保单在投保时不得删除其中任何一项,车辆损失险为其附加险。

PAP保单承保所有自用汽车。

(3)私人汽车综合保险(SAP)。

SAP在PAP保单的基础上,将车辆损失险作为独立的一个险别,由投保人自由选择,而其他5个险别则必须一并投保。

(4)汽车驾驶员第三者责任保险(ADLP)。

该险种包括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

自损事故保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

2、日本现行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1956年日本通过立法实施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强制保险仅以汽车第三者伤害责任为限,不包括第三者财物损失。

该强制保险的唯一除外责任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不参加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否则,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日本强制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由调查事务所处理。

三、中外机动车辆保险的差距
从以上发达国家的保险产品来看,国外车险做得更细,更多样化,我国车险改革后,主险基本没有改变,只是附加险增加了,但还不够完善,还要借鉴国外汽车保险的经验,取长补短,找出中外车险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国内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水平。

(一)汽车保险制度的差距
国外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如日本法律规定其保险费率厘定采用“成本价主义”,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个人,其费率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制定,由大藏大臣审批。

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险只赔付人员伤害损失,不对物赔偿。

(二)精算水平的差距
精算水平高是保险公司做好客户细分的必备条件。

在精算系统的支持下,各个公司就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不问和自身优势,设计出能为目标客户提供最好服务,又能够给公司带来最大效益的产品。

风险评估能力越强,在险种定位、服务方式创新方面的能力就越强,适应市场的能力也就越强。

我国现在虽然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完全市场化了,但各家公司通过精算进行成本分析和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多元化的能力还有待于逐步增强。

我国在车险改革中,平安保险公司制订出了国内第一份关于广东地区完整的、具备国际专业水准的车险费率表和精算报告,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在费率测算中引人了“地域系数”。

有些城市因为拥挤,车多路窄,修理费又昂贵,车险费率就高。

这在精算中称为车险的“地域系数”。

(三)客户细分的差距
在国外,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验等记录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人们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驾驶技术等因素,来选择免赔额。

现在平安保险公司引进免赔额条款,平安保险公司客户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

比方说,一位车龄较长,驾驶技术好的客户,经常发生小危险造成小程度伤害的可能性较小;一位客户的经济情况很好,能够自己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那他们都可以选择2000元的免赌额,在2000元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但这份车险的价格就大大降低丁。

这样,客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
来选择把风险交给保险公司,还是自己承担。

(四)售后服务的差距
在美国,汽车出险了,只要打个电话,保险公司就会负责开来吊车,把车送人修车行,保修保质,车主特别省心省事。

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的售后服务因种种原因还落后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服务水平。

消费者在选择车险时日趋理性化,购买车险已不仅停留在价格的高低上,公司的资质、服务网络、服务水平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影响越来越大。

因此,竞争的最终结果仍将是服务的竞争。

四、国外机动车辆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
车险费率自由化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培育;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优质服务;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顺应了国际保险惯例,符合合同公平原则,可以加速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t
(二)制定相应的费率和核保政策
我国车险费率改革应分阶段逐步推进。

韩国曾分阶段地引入了折扣贴现率、投保人特定费率,并在基本保费的基础上适用浮动费率。

直到1998年才废除了浮动费率制度,引进了根据保险公司各自特点自行制定的自由费率制度。

先实行附加保险费率的自由化,再等时机成熟时实行纯保费的差别化。

为了缓和对汽车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车险消费者认同费率自由化,应对车险费率分阶段逐步实行自由化。

(三)细分客户需求,创新车险品种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独自开发新的车险产品及相关服务,使费率竞争和产品及服务竞争并驾齐驱。

可以参照美国、日本、韩国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构成,根据保险条件调整保险费,在传统汽车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开发长期储蓄型产品。

这对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后新产品开发及服务竞争很有参考价值。

(四)成立汽车保险协会,实行汽车保险“一卡通”
参照英国汽车保险局的做法,成立汽车保险协会或汽车保险互联网,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

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迫偿。

参照欧共体机动车辆保险“绿卡制”,实行机动车辆保险全国范围内的通保通赔。

凡持有汽车保险协会所属会员公司签发的保险卡者,在外地肇事造成赔偿责任时,可以通知当地汽车保险协会会员公司根据保险内容支付赔款,而后再由该保险协会向肇事汽车所属保险公司追偿,“一卡通”可以大大减少纠纷,同时使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与品牌汽车经销商结盟,构建车险大超市
汽车保险协会成员公司可以与晶牌汽车经销商结盟,构建车险大超市。

协会各成员将各自公司开办的险种、保障范围、费率、售后服务等个性化的保险产(上接第42页)品通过互联网展现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适合的险种及喜欢的保险公司。

各成员公司根据以往的车险赔付情况,通过严格的数据分析,定期公布机动车辆保险车险折扣系数(或车型安全系数),保险人根据不同车型的保险费率系数收取保险费,消费者也可以此作为选车参考。

汽车保险协会对保险公司的营销进行监督,禁止指定交易和强制交易。

同时提供与车险理赔相关的公估、仲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售后服务咨询,以及接受被保险人的投诉、调解新车保险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等。

(六)创新车险营销模式,降低竞争成本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为降低业务成本,各保险公司应创新销售渠道,大力发展车险营销的电子化及银行保险。

由于车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代理制度成为我国现行车险市场营销模式的主流。

同时,电子商务的出现将引发保险领域的一场新的竞争。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最适合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的业务之一。

另外,开展银行保险业务,有利于利用银行覆盖面广泛的营业网点及其客户资源,有利于降低业务成本,为在费率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创造条件。

此外,国内保险公司还要简化理赔程序,宽松理赔环境。

端正服
务理念,扩大服务途径。

同时各保险公司还要在服务上推陈出新,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市场原则,从价格竞争转向产品与服务的竞争,车险在迎接挑战的同时,车险服务也应逐步走向成熟。

《保险研究》2004/10/12
第二篇:车险
车险的概念
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它是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客户---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保险标的---主要是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车险的特点
(一)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二)扩大可保利益
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

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三)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

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四)维护公众利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车险种类
(一)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商业险
1、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

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3、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涉水行驶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指定专修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汽车险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购买汽车险六大原则
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

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

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原则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1)死亡赔偿金约40万元。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20元。

死亡补偿金为19978×20=约40万元)
(2)如果有小孩1岁,抚养费支付到18岁。

(3)如果有需要赡养的老人,需要支付瞻养费。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

原则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

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

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原则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原则五: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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