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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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为规范环境监督协管工作,提高监管效果,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环境监督协管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程序规定及本制度,保证公正、公开、透明。

二、监管责任
2.1 监管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环境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2.2 受理环境监督协管工作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工作程序
3.1 受理举报:监管部门接到环境违法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并告知举报人现场举报、书面举报或网上举报的处理结果。

3.2 审核立案:监管部门应当组成专门的案件审查小组,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核,依法进行立案或不立案处理。

3.3 调查取证:监管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审查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3.4 制定处罚方案: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制定处罚方案。

3.5 执行处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处罚方案,依法执行处罚。

四、监管信息公开
4.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监管结果。

4.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监管效果评估
5.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评估,从评价结果中总结经验,完善监管制度。

5.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并处理投诉、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
6.1 本制度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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