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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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优化人员流动结构,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离职离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的规
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机关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离职离岗人员。

第五条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
理效能和数据准确性。

第二章离职管理
第六条离职包括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

第七条离职人员应当提前向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注明
辞职原因及离职日期。

机关应当尽快处理离职手续,并在离职人员离职前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第八条机关应当向离职人员支付离职补偿金,包括未休年休
假工资、未领取病假工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被动离职包括解聘、辞退、开除等情况,由机关依法
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解聘、辞退、开除等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解聘证明、辞
退证明、辞退通知书或开除决定,并将相关人员从机关工资雇佣关系名册中删除。

第十一条离职人员解聘后,机关有权进行离职审计,核实离
职人员在离开机关前的所有处理和使用机关资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离职人员应当在离职后的三十日内归还机关所发放
的任职证、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不得利用离职进而从事与当前职务有关的
活动,不得泄露机关工作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离职人员不得在离职后三年内与机关私下进行商业
利益交易。

第三章离岗管理
第十五条离岗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归口离开本岗位一段时间。

第十六条离岗人员包括因休假、出差、培训、病假等原因离岗的人员。

第十七条离岗人员应当填写离岗申请表,并经机关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八条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应当按照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保证联系畅通。

第十九条离岗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返岗处理,离岗人员应当立即返岗并向机关报备。

第二十条离岗人员返岗后应当填写返岗申请表,并由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返岗。

第二十一条离岗人员在返岗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交接手续,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离岗人员返岗后需重新参与考核,其考核结果计入人员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机关应当按规定支付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离岗人员如因故不能按期返岗,应当及时向机关请假并注明返岗时间。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离职离岗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离职离岗人员按照规定离职离岗。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离职离岗人员,机关有权采取警告、批评、暂停福利待遇、降低工资、辞退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故意泄露机关秘密、从事与当前职务有关的活动、私下进行商业利益交易等影响机关利益的行为,机关将追究相应责任,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起草并报机关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向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机关离职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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