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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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
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苏中医政[2009]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发布日期】2009.10.09
【实施日期】2009.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中医药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

(苏中医政〔2009〕45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深入实施中医药“人才强业”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以领军人才带动优秀团队,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具体申报日期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江苏中医药人才高地,加速培养一批在全国中医药领域具有先进学术水平的领军型人才,引领和带动中医药学科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领军人才是指学术上有所专长、医德医风高尚、管理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能带动和推动本学科发展,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及治未病中具有显著工作绩效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资助课题研究为主要方式,经过5年努力,培养出30名左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中医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2009年起实施。

江苏省中医药局及有关部门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并对领军人才培养进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以确保领军人才培养的成效。

第四条江苏省中医药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

领军人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五条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总体培养目标为:通过重大项目实施,结合相关临床、教育和科研基地建设,培养既具有战略思维和组织才干,又具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功底,能把握中医药发展规律,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的中医药研究型学术带头人;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性思维、学术技术精湛、并在重大疾病的预防与诊治、尤其是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救治和治未病等方面具有显著工作绩效和能力、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新一代中医药学科综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第七条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严谨,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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