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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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土地发展权 ; 性质 ; 理论基础 【 中图分类号】 3 1 F 2
引言
【 文7 0 (0 8 0 - 0 7 0 1 0 - 4 8 2 0 )6 0 1 - 5
用 , 没 有 显 明的 方 向 性 , “ 展 ” 表 明 了 一 事 物 向 好 的 并 而 发 则 方 面 的飞 跃 , 此 用 “ 展 ” 词 来 表 达 能 够 产 生 土 地 增 值 利 因 发 一 益 的土 地 利 用 更 为 贴 切 ; 二是 周 教 授 将 土 地 开 发 权 仅 仅 晃 定 为 农 业 用 地 转 变 为 非 农 用 地 的权 利 , 没 有 包 括 因生 态 用 地 而 转 变 为 农 业 用 地 或 者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建 筑 容 积 而 产 生 的 土 地 发 展 权 , 失 全 面 性 。 将 土 地 发 展 权 等 同于 农 地 发 展 权 的 观 有 点 显 然 不 足 以全 面 概 括 土 地 发 展 权 的涵 义 。 另外 , 国 台湾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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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革 研 究
论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
刘 明 明
( 西南政 法 大学, 重庆 4 0 3 ) 0 0 1
【 摘 要】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从法经济学看, 土地发展权可以将农地保护的正外
部 性 内部 化 、 以提 高 土 地 配 置 效 率 , 以为 政 府 和 投 资 者 提供 有 效 的激 励 。 从 法 社会 学看 , 可 可 土地 发 展 权 可 以消 除 土
权 的 概 念 、 质 、 征 人 手 , 而 深 入 分 析 土 地 发 展 权 的 概 念 性 特 进
及 理论 基础 , 对土 地发 展权 制度 的具体 研究 有所裨 益 。 以期
一
、
土地 发 展 权 概 述
土 地 是 人类 赖 以 生 存 的最 重 要 的 资 源 ,是 一 切 生 产 和 “
一
切 存 在 的 源 泉 ” f 时 , 地 又是 不 可更 新资 源 , 地 一旦 。l 】 同 土 耕
变 成 建设 用 地便 不 可恢 复 。当前 , 着 经 济 社会 的飞 速 发 展 , 随 城 市 化 进 程 加 快 , 营 城 市 之 风 盛 行 , 们 日益 高 涨 的土 地 经 人 需 求 与 土 地 资 源 的 稀 缺 性 之 问 的 矛 盾 日益 凸 现 。 何 充 分 利 如 用 有 限 的土 地 资 源 , 现 土 地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 各 国土 地 立 实 是 法 的 重 中之 重 。肇 始 于英 国 的 土 地 发 展 权 制 度 , 足 于 土 地 立 的 充 分 有 效 利 用 , 旨在 实 现 环 境 保 护 与 经 济 发展 之 问 的 和 并 谐 , 经 被 许 多 国家 所 创 设 , 土 地 利 用 权 利 体 系 中 占有 重 已 在 要 的 地 位 。 在我 国 , 地利 用 效 率 低 下 已经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土 实 , 占滥 用 、 土 流 失 、 漠 化 、 壤 污 染 与 土 地 破 坏 等 现 乱 水 沙 土 象 屡 见 不 鲜 。 这类 现 象 的 出现 , 与我 国 的 土 地 利 用 和 保 护 制
度 不 无 关 系 。我 国 的 土 地 保 护 以义 务 为本 位 , 视 了 产 权 对 忽
学者大都将 “ adD vlp n i t称 为土地发展权 , Ln eeomet g ” Rh 如李
鸿 毅圉 边 泰 明f 谢 哲 胜用 。 了 两 岸法 律 文 化 的交 流 , 应 、 q 、 等 为 更 该 将 发 展 权 称 为 土 地 发展 权 。 我 国《 地 管 理 法 》 土 地 分 为 农 用 地 、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土 将 建 用 地 。 此 , 的学 者 将 土 地 发 展权 分 为 以下 三 类 : 业 用 地 据 有 农 转 变 为 建设 用 地 ( 业 用 地 ) 商 的权 利 ( 即农 地 发 展 权 )提 高 建 , 设 用 地 利用 度 ( 筑 容 积 ) 建 的权 利 ( 即市 地 发 展 权 ) 以及 对 未 , 利 用 地 进行 开发 的权 利 ( 未 利 用 地 发 展 权 ) 受 人类 中 心 即 。嘲 主 义 的 支 配 , 国关 于 土 地 的分 类 是 以土 地 的经 济 利 用 价 值 我
地 开 发 中 的利 益 不 平 等 现 象 , 利 于 社 会 公 益 。 从 生态 学角 度 看 , 地 是 生 态 平 衡 的 重 要 因 子 , 有 土 土地 发 展 权 有 利 于 保 护 土 地 有 利 于 保 持 生 态 平 衡 。 从 法 哲 学 角度 看 , 土地 发 展权 具 备 权 利 的构 成要 件 , 土 地所 有权 历 史 发 展 的结 果 。 是
为标 准 的 , 者 认 为 , 我 国 土 地 进 行 分 类 应 当 以 可 持 续 发 笔 对 展 为指 导思 想 , 人 与 自然 的 和 谐 为 目的 , 此 , 地 的 分 类 以 因 土 中应 当 包含 生态 用 地 , 而 土 地 发 展 权 还 应 当包 括 生 态 用 地 从
发 展权 。 ( ) 地 发展 权 的性 质 二 土 .
于 土 地 利 用 和 保 护 的重 要 作 用 。 或 许 更 加 有 害 的 是 将 ‘ 人 “ 人 有 责 ’ ‘ 尽 义 务 ’ 普 世 层 面 上 的滥 用 , 致 国 民 会 以 为 和 应 在 导 法 治 国 家 的 法 律 并 非 建 立 在 权 利 义 务 对 等 原 则 的 基 础 之 上 ” 圜 于 此 , 文 以土 地发 展 权 作 为 研 究 对 象 , 土 地 发 展 。鉴 本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