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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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操作规范
天津市蓟县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操作规范(初稿)
编制人:刘守波
王金定
2013年8月
目录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1)
二、职责篇
1.县局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
2.县局副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
3.县局派驻办工作职责………………………………………………………
4.县局派驻办主任工作职责…………………………………………………
5.县局派驻办卷烟经营企业监管岗工作职责………………………………
6.县局稽查中队长内管工作职责……………………………………………
三、内管制度篇
1.内部专卖管理卷烟经营日常监管制度………………………………………
2.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3.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4.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保密工作制度………………………………………
5.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
6.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报送制度………………………………………
7.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系会议制度………………………………………
8.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走访制度………………………………………
9.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卷烟品牌分级管理制度…………………………
10.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异地交叉查找线索制度……………………………
11.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制度………………………………
12.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3.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
14.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15.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制度……………………………………………
四、内控制度篇
1.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办法………………………………………………………
2.公司卷烟品牌引入考核管理办法……………………………………………
3.公司卷烟品牌退出(置换)管理办法………………………………………
4.公司精准营销实施方案………………………………………………………
5.公司高价位卷烟货源供应管理办法…………………………………………
6.公司卷烟价格管理内控管理制度……………………………………………
7.公司营销会议邀请制度………………………………………………………
8.公司大型客户内控管理制度…………………………………………………
9.国产真品卷烟案件反馈内控管理制度………………………………………
10.纪检监察部门关于接收内部监管案件移交内控管理制度
11.公司卷烟大户控制管理规定…………………………………………………
12.公司卷烟二级配送管理办法…………………………………………………
13.公司卷烟货源分配内控管理制度……………………………………………
14.公司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办法…………………………………………………
15.公司零售客户升降级管理办法……………………………………………
16.公司客户类别档次评定及合理定量办法……………………………………
17.局(公司)内管联络员工作制度………………………………………………
18.局(公司)三员互控内控管理制度……………………………………………
19.公司自营店规章制度………………………………………………………
五、流程篇
1.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监管流程图………………………………
2.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工作流程图……………………………
3.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投诉工作流程图……………………………
4.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保密工作流程图………………………………
5.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工作流程图………………………………
6.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图……………………………
7.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系会议流程图………………………………
8.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走访工作流程图……………………………
9.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卷烟品牌分级管理工作流程图………………
11.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移交工作流程图……………………
12.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工作流程图……………………………
13.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流程图………………………………
14.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15.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内管考核工作流程图…………………………
六、派驻办工作规范流程
七、稽查中队内管工作规范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组织结构
市局向区县局派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名称为“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派驻办公室”(简称派驻办)。

2派驻办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2.1派驻办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派驻办设派驻办主任、卷烟经营管理监督岗,派驻办人员编制2人,派驻办主任1人,卷烟经营管理监督岗1人。

2.2专卖稽查中队中队长为本辖区兼职专卖内管人员,稽查中队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及协助派驻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职责篇
县局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并保障有效运行。

三、负责审定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规范、流程和考核办法相关配套的内控制度。

四、负责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

七、负责向市局报告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局副局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长组织开展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并保障有效运行。

三、负责组织审定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规范、流程和考核办法相关配套的内控制度。

四、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六、负责组织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工作。

七、负责协助局长向市局报告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驻办工作职责(试行)
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内管队伍建设,派驻办内管工作实行派驻办主任负责制,重要工作和较大案情报市局内管处并接受组织和指导。

四、负责开展对辖区行业内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对辖区不规范经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市局组织查找异地单位不规范经营线索。

五、组织查处辖区内部卷烟生产经营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重大案情,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六、负责督促、协调区县局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卷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控制度。

七、具体负责区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负责传达和贯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政策和会议精神,起草和制定区县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通报、总结、方案等文字材料,按规定上报内管相关资料。

九、受理并负责落实本辖区行业内外对行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和举报信息。

十、负责整理各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文件、档案,归纳汇总,装订成册备案、备查。

十一、负责对派驻办内管人员的工作考核。

十二、指导、协调稽查中队的内管兼职职能的发挥。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驻办主任工作职责(试行)
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市局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二、负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内部监督管理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具体负责督促、协调区县局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卷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控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五、负责组织对辖区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的筛选,组织对不规范经营线索的调查和核实,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六、具体落实区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负责传达和贯彻内管相关政策和会议精神。

八、负责组织对所属派驻办内管人员的工作考核。

九、负责向内管处上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十、审批已受理的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举报信息。

十一、指导、协调稽查中队的内管兼职职能的发挥。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驻办卷烟经营企业监管岗工作职责(试行)
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具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卷烟经营企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二、起草卷烟经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简报、动态、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

三、对辖区卷烟经营活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指导、检查和考核。

四、对发现的内部不规范经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五、定期对信息系统卷烟销售数据进行筛选、汇总分析和处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办辖区内部发生的卷烟经营活动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七、汇总、整理本岗位的内管文件、文档及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查中队长内管工作职责(试行)
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上级局、派驻办内部专卖
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辖区内卷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协助派驻办部分调查核实工作。

二、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受理辖区内有关投诉、举报。

三、负责辖区内卷烟市场的内部监管,掌握辖区内卷烟经营动态,核实卷烟销售异动和不规范情况,及时向派驻办反馈信息。

四、协助派驻办开展对辖区内卷烟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按有关规定汇总、整理本岗位的内管文件、文档及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管制度篇
卷烟经营日常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国家局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管派驻办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条派驻办的卷烟经营日常监管主要内容有:
1.通过卷烟经营数据监管、举报投诉、市场信息反馈及真烟案件等渠道收集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2.据上级内管部门安排,通过信息系统查找异地重点关注品牌的违法违规线索;
3.对企业卷烟经营数据根据要求进行筛选,并组织调查核实;
4.每月对查扣的真烟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码等信息报市局内管处备案;
5.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

第四条派驻办应当采取网上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

对上级交办的、主动发现的、行业内外举报投诉信息反映的异常情况,按条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将调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派驻办实施日常监管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不得越级越权实施监管,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六条各级卷烟商业企业、卷烟工业企业应当严格自律,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和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卷烟商业企业、卷烟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向同级派驻机构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有关备案备查资料。

第八条各级卷烟商业企业应当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授权开放有关经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实施。

定期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文件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是各区县局内管派驻办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对本辖区烟草制品经营企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监督的方式。

第三条派驻办在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以检查为名妨碍烟草制品经营企业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一般由内管派驻办牵头,抽调专卖、销售、财务、物流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期间必须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内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由区县烟草专卖局内管派驻办负责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成立检查工作组、明确检查重点和方法等,并组织人员实施。

第六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区县局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的对象是:同级卷烟营销部门。

第七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企业内部自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卷烟购进情况(有无超计划、超合同购进卷烟等);卷烟销售情况(有无超限量供货,有无未按规定的价格、渠道、方式投放特殊用烟,有无虚假订单、虚拟客户销售卷烟等);
(3)有无向无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提供烟草制品;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以及不适销对路卷烟的购销、罚没卷烟的处理问题;
(4)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2)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3)要求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有关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查阅、复制业务经营部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5)依法依规查处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业务经营部门组织卷烟经营的计划、价格、进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网上监管。

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启查询、分析、下载等权限。

第十条各区县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自查。

检查结果应当由内管派驻办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对检查结果要逐级审批后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被检查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反馈上报。

第十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行业内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推动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规范卷烟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县级局内管派驻办应当设立、公布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对行业内部卷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接受对内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根据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查处。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有关工作人员,制造事端,干扰专卖内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负责接受举报、投诉的派驻办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保守秘密。

第六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要单独进行,派驻办接待人员必须做好笔录;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

不属
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专卖内管部门要按照严格保密和从快查处的原则,受理群众举报事项。

内管工作人员应对专卖、业务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有关社会监督信息,进行登记、分析,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得出调查结论后向市局内管处报备。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专卖内管工作的严肃性和相关信息的安全性,确保被监管企业的相关工作信息不外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管工作涉密信息是指内管工作人员依照特定程序或工作流程所收集的卷烟生产经营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内容。

第三条全体内管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内管工作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的管理坚持保密性和便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涉密信息的范围:
(一)有关涉密文件、传真、资料、音像制品等信息;
(二)被调查单位或部门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决策;
(三)被调查单位或部门生产经营中各类涉密经济运行数据;
(四)被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有关举报投诉信息;
(六)内管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七)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保密措施:
(一)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

(二)涉秘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

(三)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四)相关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级部门指定的系统内部局域网
以外的网络上传输、发布。

(五)内管信息中发布内容的读取按照从上到下、逐级审批阅读的层级管理方式进行。

(六)使用人应妥善保管营销、内管、专卖等信息系统的工号、密码。

第七条员工离岗、退休、调离涉密资料的交接:内管人员离岗前应将保管的资料、文件、磁盘等材料移交部门领导指定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前应将保管的资料、文件、磁盘等材料移交上级专卖内管部门指定人员。

移交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八条内管人员不得在离岗后泄漏相关涉密信息。

第九条内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泄露涉密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涉密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主观、故意泄密的应当遵循从重处罚原则。

第十条重大泄密事件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掌握全市行业内企业规范经营信息和动态,确保全市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商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县局内管派驻办应按《工作规范》要求每季度,定期报告辖区内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

第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工作情况、各级专卖内管部门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及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出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建议。

第四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时间(节假日提前):
季度报告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

第五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应遵循如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当年1月15日前,派驻办向上级专卖内管部门提交内管年度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计划、目标;
2、开展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情况;
3、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
4、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派驻办应及时将内部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对工作人员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件材料报市局内管处备案。

第七条派驻办应及时将专卖内管工作计划变更、人员的调整等情况上报市局内管处审批。

第八条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时必须有书面材料,报告内容必须详实,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报告必须由驻地单位负责人签发,保证其真实性。

第九条市局内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派驻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客户经理、送货员、市场监管人员发现零售户收购卷烟、向无证户销售卷烟等违法违规行为后,要及时报辖区专卖内管派驻办。

第十一条电访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市场监管人员发现零售户已停止卷烟经营活动的,要及时通知辖区专卖内管派驻办。

第十二条派驻办在监管中发现的卷烟生产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对于需要营销部门及时修改和调整经营策略的,由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派驻办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辖区内查获的5万元以上或20万支以上的真烟案件,区县局专卖部门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卷烟品牌、数量报送市局内管处,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市局内管处组织查办单位于立案后48小时内报送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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