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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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筹建即将开业的##农村合作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规范和加强即将成立的我县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管理,提高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有效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稳步提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银监办发[##]284号)及《##省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陕农信联发【##】2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我县各社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类信贷资产包括我县农村信用联社(筹建中的##农村合作银行)下辖各网点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以及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目标:
(一)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我县农村信用社(即将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公
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

(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

第五条分类原则:
(一)风险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银行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客观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性原则。

农村银行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别。

(四)充分性原则。

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五)及时性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第六条根据公司类客户信贷资产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进行风险分类。

(一)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适用于在全县各网点授信余
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此类信贷资产按照《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现金流量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及担保因素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二)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适用于在全县各网点授信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类客户的信贷资产。

此类信贷资产按照《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的要求,根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以及贷款方式综合判断其分类级别。

(三)贴现及表外信贷资产分类。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及表外业务。

贴现类信贷资产在充分分析票据的真实、有效性,手续合法完备、以及贴现申请人、出票行资信情况基础上,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表外信贷资产主要以客户近期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参考确定分类结果。

第二章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的方法及核心定义
第七条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信贷管理状况。

第八条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农村银行机构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九条以借据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对同一公司类客户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应相同,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

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第十条分类方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查阅和分析,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种因素综合评估的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
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非财务因素分析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银行机构的信贷管理。

第十一条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

(一)十级分类分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

(二)十级分类是对五级分类的进一步细化。

十级分类与原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
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次级1、次级2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类。

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可疑、损失类。

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三)十级分类核心定义。

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


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

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一般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二条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对一般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1类: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产品(商品)市场充分。

企业处于成长状态,货款及时回笼,盈利能力较强。

还款意愿良好,能正常还本付息,连续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

(二)被分类的信贷资产属于低风险业务,范围为: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项下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保证。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2类:
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产品(商品)有市场。

企业处于良性发展状态,利润持续保持增长。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3类:
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较好。

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比较好,企业与产品的生命周期已处于顶峰或开始下滑。

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1类:
(一)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二)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2类:
(一)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二)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借款人的主要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的未来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五)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可能影响贷款归还;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可能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的贷款或已发生表外业务垫款。

或连续逾期3期(含)以下的抵押或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3类:
(一)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本息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问题,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等)。

(五)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至低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可能影响贷款归还;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负面变化,可能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本金或利息虽未逾期,但借款人还款意愿差,或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七)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或连续逾期3-6期(含6期)的抵押或按揭贷款。

(八)借款人之直接关联公司的贷款被列为次级或以下。

(九)借款人涉及对其财务状况或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

(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列入次级或涉及重大诉讼。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1类:
(一)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存在影响贷款本息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三)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2类: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借款人经营出现巨额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

(三)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五)借款人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七)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垫款31天至90天。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可疑类: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二)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三)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五)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
还本付息。

(六)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七)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本息。

(八)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垫款91天以上。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8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四章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根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以及贷款方式综合判断其分类等级。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1类:
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按时还本付息,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出让土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低风险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2类:
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按时还本付息,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3类: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按时还本付息,被分类的信贷
资产属于以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的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二)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如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贷款或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30天以内。

(三)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如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低风险担保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90天以内。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划入关注1类:
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在30天以内。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划入关注2类:
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抵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为31天(含)以上,90天以下。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划入关注3类:
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为91天(含)以上,180天以下。

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1类:
(一)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为31天(含)以上,90天以下。

(二)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天数为91天(含)以上,180天以下。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划入次级2类:
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
天数为181天(含)以上,360天以下。

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可疑类:
(一)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为91天(含)以上,360天以下。

(二)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保证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为181天(含)以上,360天以下。

(三)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抵(质)押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为361天(含)以上。

(四)表外业务垫款91天(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划入损失类:
(一)被分类的信贷资产为信用或保证贷款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为361天(含)以上。

(二)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8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三)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五章贴现及表外信贷资产分类
第三十四条在充分分析票据的真实、有效性,手续合法完备、以及贴现申请人、出票行资信情况基础上,审查票面填写规范、背书完整有效、手续合法完备(包括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商品交易合同及
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查询回执,贴现申请书等)以及贴现申请人、出票行资信情况后。

初步对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并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对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以及未经正常审批程序的贴现业务至少归为关注2类(含)以下。

第三十五条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3类。

第六章分类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属于低风险的授信业务,如全额存单质押、全额凭证式国债质押、金融债质押、黄金质押、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全额保证金项下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保证、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授信业务逾期未超过90天,操作手续合法合规,可划为“正常3”;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分为“关注2”(含)以下(如出现项目严重超支、设计变更、建设工期延长、资本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等)。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应综合贷款期限、预期效益、项目按计划进行情况、现金流量与预测数是否一致、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偿还等因素来评估贷款的风险程度。

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可归为“正常1”或“正常2”;出现了重
大不利于贷款偿还因素的,最高划为“关注3”(含)。

第三十八条借款企业有虚假验资、抽逃资本金或资本金未按约定到位情况的,分类结果要在原分类结果基础上下调一级。

第三十九条社团贷款原则上由社团牵头社对该贷款进行分类。

分类时应重点关注和分析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并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类。

社团贷款的牵头社在贷款的合同与协议安排方面负有管理的责任,如合同与协议条款的约定本身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偿还,该类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1”。

如我社各网点自行分类,则分类结果不高于牵头社。

第四十条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子公司在财务、经营上有高度自主性和独立性,可直接分类;如子公司与母公司关联程度较高,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性强,在分类时要对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分类,原则上子公司分类结果不得高于母公司(子公司贷款有足值、易变现抵(质)押品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如贷款条件优于一般贷款的最高划分为“关注2”。

第四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至少归为“次级1”(含)以下。

第四十三条凡属挪用贷款,即使从目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至少归为“关注2”(含)以下;如属明知借款人会挪用仍发放的贷款,结合被挪用贷款的用途,至少划分为“关注3”(含)以
下。

第四十四条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的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而形成的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至少要划入“关注2”(含)以下。

其中,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2”: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1”(含)以下。

第四十五条重组贷款是指各社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中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1”;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六个月观察期后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期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不再视为重组贷款,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以盘活为目的而追加投放的新增贷款最高仅可划入“关注3”。

第四十六条多户企业贷款由同一保证人给予担保,如保证人对其中一笔到期贷款不予代为偿付的,则由该保证人担保的贷款分类均应下调一级。

第四十七条对借款企业信贷档案资料缺失,导致无法了解借款人的借款合法性、经营状况、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进度状况等情况时,对分类判断造成影响的,分类结果至少下调一级。

对于因财务信息不足而无法进行严格财务分析的信贷资产,在严格按照核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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