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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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9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
【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建
【当事人-公司】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艳
【代理律所】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唯品会简阳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等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唯品会简阳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等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是否违法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

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从曾建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

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建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唯品会简阳公司,2019年7月2日曾建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
适用法律错误。

唯品会简阳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并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曾建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争议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都是解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个事项的方法,劳动者在仲裁后选择变更诉讼请求,属于不可分事项,可一并审理。

曾建关于是否应一并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曾建单方预告解除,唯品会简阳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因劳动合同解除后,曾建未提供劳动,其主张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曾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唯品会简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曾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曾建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曾建上诉部分10元,由曾建负担;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0元,由曾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3: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建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唯品会简阳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唯品会简阳公司为甲方,曾建为乙方,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2日
至2018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除合同期限外,其他合同内容与之前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

《劳动合同》第九条就合同的解除作了详细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主要采信了曾建提交的要求撤销离职申请表的函告及曾建手机收到唯品会简阳公司发给曾建的短信息、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及补充庭审笔录、仲裁委送达回执1份、简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群众来信回复、唯品会简阳公司对调取监控的说明、仲裁庭材料、曾建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明细、资阳市中医院螺旋CT报告单、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数字化摄影(DR)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科MR检查报告单、出院病情证明书、曾建户口簿、建档立卡手册、曾思泉及陈亚丽残疾人证、曾鹏学生证及录取通知书,唯品会简阳公司提交的解除曾建劳动关系告知书的顺丰速运邮寄凭证及邮寄信息截图、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曾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请假记录、曾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考勤记录、离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唯品会简阳公司2019年1月至7月人员流动明细等证据和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唯品会简阳公司与曾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建上诉请求:1.报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或者提级审理;2.准许曾思泉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3.追加仲裁院院长刘亮作为第三人并承担监控失效的法律责任;4.通知唯品会简阳公司将离职人员电话号码汇总后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通知离职人员出庭作证;5.本案中一并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工资。

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曾建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施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无效双方原订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

"因唯品会简阳公司未举证曾建的考勤记录,无法计算加班费等金额,于是曾建起诉的请求,应竞合已经完成的仲裁前置程序,曾建不是增加诉讼请求,只是变更诉讼请求,被迫变更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一审过程有诸多审判瑕疵和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因曾建提出的上诉请求前四项均不构成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本院释明后告知其该四项请求不作为上诉请求对待。

唯品会简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形成权,一旦行使且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不可以撤销,只有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才可以撤回,已经送达用人单位的,撤回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用人单位后,不需要用人单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便解除,员工擅自作出撤销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曾建2019年6月26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天送达唯品会简阳公司,唯品会简阳公司明确告知曾建不同意其撤回申请,因此,唯品会简阳公司与曾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综上,曾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唯品会简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991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泉(系曾建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大道皂角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潘川,高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莎。

审理经过上诉人曾建、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简阳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建上诉请求:1.报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理或者提级审理;2.准许曾思泉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3.追加仲裁院院长刘亮作为第三人并承担监控失效的法律责任;4.通知唯品会简阳公司将离职人员电话号码汇总后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通知离职人员出庭作证;5.本案中一并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工资。

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曾建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施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无效双方原订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

"因唯品会简阳公司未举证曾建的考勤记录,无法计算加班费等金额,于是曾建起诉的请求,应竞合已经完成的仲裁前置程序,曾建不是增加诉讼请求,只是变更诉讼请求,被迫变更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一审过程有诸多审判瑕疵和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因曾建提出的上诉请求前四项均不构成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本院释明后告知其该四项请求不作为上诉请求对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唯品会简阳公司辩称,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均是审理的是否恢复劳动关系,曾建未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赔偿金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唯品会简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形成权,一旦行使且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不可以撤销,只有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才可以撤回,已经送达用人单位的,撤回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用人单位后,不需要用人单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便解除,员工擅自作出撤销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曾建2019年6月26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天送达唯品会简阳公司,唯品会简阳公司明确告知曾建不同意其撤回申请,因此,唯品会简阳公司与曾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曾建辩称,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曾建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不是曾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曾建离职也不是家庭生活需要,曾建工作四年,唯品会简阳公司应向下岗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非一经申请就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要经过双方达成一致,一审判决认定解除合同没有成立是正确的。

原告诉称曾建2019年9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唯品会简阳公司与曾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违约);2.唯品会简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998.57元;3.唯品会简阳公司支付曾建工资87496.42元、医疗费2379.16元、误工费9478.2元、每天差旅费235.69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建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唯品会简阳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唯品会简阳公司为甲方,曾建为乙方,合同期限从2015年
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除合同期限外,其他合同内容与之前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同。

《劳动合同》第九条就合同的解除作了详细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2019年6月26日,曾建填写了唯品会简阳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唯品会简阳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

《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建,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申请人签名:曾建,日期:2019年6月26日"以上内容由曾建本人填写。

《离职申请表》审批栏,其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运作负责人、行政人事部门面谈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均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其离职,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批准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

《离职申请表》的底部“备注"载明“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提出离职,须提前30天(从申请日期起算)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7天),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做出调整;2.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员工离职需要副总裁审批;3.离职申请表由员工本人填写完毕,上交部门领导进行审批流程,交行政人事部面谈;若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曾建提交《离职申请表》后,将其申请离职的情况告知了家人。

之后,曾建欲撤销离职申请,其父曾思泉于2019年7月2日向唯品会简阳公司发送电子邮箱,
主要内容是“唯品会于今年6月26日通知曾建等人开会说曾建生产低,会后叫曾建在辞职报告上签字。

但曾建家庭十分困难,全家人均是贫困户,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曾建父母曾思泉、陈亚丽均为精神残疾四级,且多病,曾建儿子考入重点高中。

全家人仅靠曾建打工维持生计,请求唯品会同情其家境困难收回辞退曾建的决定,继续录用曾建为公司员工"。

2019年7月10日,曾建及曾思泉又找到唯品会简阳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

唯品会简阳公司向曾建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

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考虑到你的家庭负担较重,我们部门领导及同事特地为你沟通联络了一家你可能胜任的岗位,希望你于明日(7.11日)前往东溪镇螺简路南格尔生物进行一个初步的面试,到达后联系曾老师(电话:189××××7389)告知唯品会简阳公司推荐即可"。

2019年7月17日,曾建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确认唯品会简阳公司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申请人签名的裁员单演变为离职单违法无效;2.撤销该离职单;3.曾建与唯品会简阳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

2019年7月25日,曾建向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调取唯品会简阳公司监控录像,查看2019年6月26日曾建所在部门组长邵传丰召集该组员工开会时的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并通知邵传丰到庭质证。

2019年7月25日,唯品会简阳公司向曾建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曾建先生:您于2015年1月12日起就职于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号:2015011239232,部门:4号库-平台库存部,岗位:拣货员)。

现因您于2019年6月26日向公司提出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经公司批准,双方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请你在收到我司《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之日起,于2019年7月26日前,到唯品会简阳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等离职手续。

如未能按约办理离职交接,我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019年8月26日,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曾建的仲裁请求。

曾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曾思泉向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唯品会简阳公司违法解雇、裁员300余人,并将解雇、裁员演变为员工自动离职逃避1年发放1月经济补偿,长期坑害员工。

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曾思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其书面回复:曾建于2019年6月26日以“家中有事,需回家照顾老人"为由向唯品会简阳公司提出离职,唯品会简阳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批准该离职申请。

唯品会简阳公司2019年6月至7月的离职员工140人,其中127人填写离职申请表,属自愿离职;8人属辞退,5人属自动离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自愿和自动离职员工不享有经济补偿的待遇。

2019年8月8日,唯品会简阳公司向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关于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曾建监控视频的说明》,载明:兹有我公司离职员工曾建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申请辞职,辞职原因为回家照顾老人。

后因撤销离职未果引起劳动争议。

简阳市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曾建及其代理人曾思泉向简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曾建填写“离职申请"当日的监控视频。

简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叶久安、朱志敏及简阳市劳动监察大队邓传奎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5:30莅临我司查看曾建填写“离职申请"当日监控视频,但因我司监控设备硬盘空间限制,所有监控视频的存储周期为30天,30天后自动覆盖原视频,因此无法调取曾建2019年6月26日的监控视频。

曾建在离职前是其所在部门所有员工中工作成效最差的员工,其领取到手的工资也是部门最低,但没有证据显示唯品会简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末位淘汰。

唯品会简阳公司2019年离职人数较2018年同期有所减少,其每月离职人数也较为均衡,不存在曾建所称的裁员几百人的现象。

庭审中,唯品会简阳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曾建也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而将该请求变更为要求唯品会简阳公司赔偿。

双方对曾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888.73元均无异议。

再查明,曾建曾经于2019年2月15日下班回家时不慎摔伤造成胸椎骨折,并进行了门诊治疗,其伤情好转后,曾建一直在唯品会简阳公司正常上班。

其父母均为精神残疾四级,母亲陈亚丽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曾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在资阳市中医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曾建申请离职的时间确系其母亲住院期间。

曾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属于贫困户家庭,父母均为70周岁以上的农民,其子2019年6月考入乐至中学高中部。

曾建家庭经济状况与其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时所述情况一致。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主要采信了曾建提交的要求撤销离职申请表的函告及曾建手机收到唯品会简阳公司发给曾建的短信息、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及补充庭审笔录、仲裁委送达回执1份、简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群众来信回复、唯品会简阳公司对调取监控的说明、仲裁庭材料、曾建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明细、资阳市中医院螺旋CT报告单、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数字化摄影(DR)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科MR检查报告单、出院病情证明书、曾建户口簿、建档立卡手册、曾思泉及陈亚丽残疾人证、曾鹏学生证及录取通知书,唯品会简阳公司提交的解除曾建劳动关系告知书的顺丰速运邮寄凭证及邮寄信息截图、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曾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请假记录、曾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考勤记录、离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唯品会简阳公司2019年1月至7月人员流动明细等证据和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唯品会简阳公司与曾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关于曾建填写《离职申请表》是否是曾建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曾建认可《离职申请表》系本人填写,但认为是唯品会简阳公司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欺骗其填写,但曾建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曾建填写《离职申请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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