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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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海域
使用申请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1]44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8
【实施日期】2011.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1〕449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华锐风电福建综合产业基地填海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1〕462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使用泉州台商投资区已废转的埕边盐场内48.5838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华锐风电福建综合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华锐风电福建综合产业基地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华锐风电福建综合产业基地
项目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 =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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