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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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 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①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 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c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d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 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 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 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内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章 诉和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主体:原告和被告
客体: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 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2)诉的要素的意义: 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 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 (3)分类: 1>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4)诉的合并: ①诉的主观合并:主体的合并,如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②诉的客观合并: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 客观合并要件: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合并的数个标的和诉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 受诉法院对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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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要件:是本诉被告对原告提起的
反诉和本诉适用相同程序 管辖应当合法 标的、请求、事实方面有牵连关系 在举证期满之前 3.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一种请求权! 1>诉权的程序内涵: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2>诉权的实体内涵: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
3>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 区别: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法院、证人等;
诉权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对方当事人等; 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只能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可由双 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两者的实体内涵不同。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引导创造性司法(弥补现实立法局限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因此应 受到严格限制)
2.具体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1>含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 诉讼权利。
2>内容: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A 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B 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 C 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②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A 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B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3>意义: 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
(2)辩论原则 1>含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 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2>内容: ①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②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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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3>意义: 行使辩论权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3)诚信原则 1>含义: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 善意。
2>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适用:禁止恶意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真实义务;诉讼上的 权利失效。
②对法院的适用: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
③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做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做与事 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4)处分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的原则。
2>内容: ①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②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③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A 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 B 请求范围由当事人决定 C 可以选择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D 决定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生效判决 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监督检查原则 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或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回避适用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法定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2>内容:①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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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③公开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全过程的公开 ④不仅是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公开
A 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B 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定; C 裁判文书应公开阐明和论证. 3>意义:①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②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③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④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 其他 4.两审终审制度 含义: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①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民诉法》162 条规定所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 ④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5.陪审制度
第六章 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恒定 1.概念: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不影 响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分类 ①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 动。
②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如:a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b 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 判决 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d 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再审。
二、管辖的分类 (1)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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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三、级别管辖 1.含义: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划分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案件争议的标的金额的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除法律规定的外,所有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基层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重点,有可能考大题] 含义: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人所在地为标准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均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果是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 8>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一方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回到基本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以标的物所在地或重要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1>一般合同: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
以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被告住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 4>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 5>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 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
3.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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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③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④不得违背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移送管辖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
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
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3.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只能移送一次。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
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
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两种情形。
指定管辖 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适用程序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条件:1>主体为本案当事人
2>客体是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2.相关概念: 1>证据材料: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搜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2>定案证据:经过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材料。
3>证据方法: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如证人、文书、物体等。
4>证据资料: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重点,有可能考大题] 1>客观性 形式上,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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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而不是主观想象揣测 2>关联性
(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越大) ×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凭空揣测的; 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又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又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3>合法性 证据的调查、搜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证据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 本证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只要能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
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告成功。
因此,区分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与待证事实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若干相互关联的证据也可能
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具体规定:
1>物证与书证的区别:(重点) ①书证是以记载在一定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等特征来证明
案件事实。
②对于某些书证,法律有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而对于物证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
③书证的内容反映了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主观属性;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具有客观
性。
2>证人证言的特点:
①证人与案件所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 ②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 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④证人不存在回避的问题,只是根据亲疏关系的不同而证明力不同。
3>证人的范围: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③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检查员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同时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
4>证人豁免权 又称为证人特权、作证豁免权、拒绝作证特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证人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具体情形有: ①因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 ②因某种财产上利益 ③因陈述的内容而有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④因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5>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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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更换 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人 需要 担任鉴定工作时 可以选择、替换 鉴定人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证人 不需要 诉讼发生前 不能选择、替换 不适用回避规定
6.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
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包括: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禁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
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4)诉讼证明的要素:1>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 3>证明方法 4>证明责任 5>证明标准 6>证明程序
2.证明对象 (1)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由诉讼参与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解决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
(2)范围: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4>经验法则 (3)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本案具有法律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于证明的事实 (4)免于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公正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
3.自认 (1)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对象是案件事实; 2>陈述须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相一致; 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做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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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2)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做出自认的一方受其自任的拘束,除非是在被欺骗被胁迫的情形下做出的自认,否则不得任
意地予以撤回。
2>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3>自认效力的限制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
所做的自认;自认的事实显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4.证明责任 (6)证明责任的特征
①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同时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②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③证明责任不因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 ④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一般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侵权 合同纠纷
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1>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4>过错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固定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 建筑物致损 饲养动物致损 缺陷产品致损
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故意或损害是因战争 等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受害人故意举证;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对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是不可抗力举证;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 害的,对受害人故意、过失或是不可抗力举证; 5>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由管 理人就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举证。
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若因第三人原因, 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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