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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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6.08
•【字号】云安发电〔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发电〔2016〕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和安全健康发展,结合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和我省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省安委会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云南省全面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
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6〕55号)精神,结合我省钢铁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决定通过分类开展安全生产状况专家诊断排查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支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和安全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省现有的钢铁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状况专家诊断排查,列出问题和隐患清单,明确其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开展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督促钢铁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健康发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支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

二、实施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按照“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钢铁企业全力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6月30日前完成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诊断排查,明确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7月至12月全面开展隐患整改,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及依法关闭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炼铁、炼钢、轧钢及钢铁联合企业(含生产铸造生铁企业,不含生产铸件企业)。

四、职责分工
省安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全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诊断排查和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通过明查暗访、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追责。

省级有关部门及时协助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等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云南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名单》(附件1)中钢铁企业粗钢产能和重要设备情况,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等有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国家工信部公示的我省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21户钢铁企业粗钢产能和重要设备情况,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等有关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金属冶炼安全评价甲级资质单位或冶金行业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资质单位以及从事冶金设计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对国家工信部公示的我省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21户钢铁企业名单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诊断排查、安全生产条件确定、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21户钢铁企业诊断排查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州(市)和属地政府通报,按规定于7月10日前、9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向省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根据《云南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名单》(附件1),对涉及冶金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诊断排查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重点内容》(附件2)中关于特种设备的要求组织针对冶金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的执法检查,负责填报《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中“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是否满足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后于6月
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填报《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4)中“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是否满足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执法处理情况”、“企业整改进展情况”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分别于7月5日前、11月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根据《云南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名单》(附件1),对涉及煤气柜的钢铁企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填报《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中“煤气柜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合规”有关内容,加盖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填报《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4)中“煤气柜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合规”、“执法处理情况”、“企业整改进展情况”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分别于7月5日前、11月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核实《云南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名单》(附件1),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确定的名单,组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他32户钢铁企业产能进行诊断排查、安全生产条件确定、责成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办安全生产隐患等相关工作,于7月5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钢铁行业自查报告(包括检查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汇总表》,及时总结执法专项行动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执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于9月5日前和11月5日前,分两次将执法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填写《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1月5日前随阶段性报告一并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诊断排查工作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以及长期停产的“僵尸”钢铁产能实施严格监控,对需要复工复产的钢铁产能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对12月底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钢铁产能实施依法退出等工作。

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诊断排查,列出问题和隐患清单,形成诊断排查报告,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并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有关钢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令,推进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积极创建和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和提升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产能应依法依规退出。

五、工作标准及检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状况诊断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以及相关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按照上述要求确定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时,必须对钢铁企业煤气、高温熔体、冶金起重机等(附件2)进行重点检查。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生产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领导机
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间进度,做好利用安全生产条件支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工作。

省安委会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履职尽责,6月30日前完成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诊断排查,确定其安全生产条件,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省安会报送(不涉及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

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钢铁企业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钢铁产能实施依法退出。

(三)明确标准,严格执法。

对诊断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律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对不配合诊断排查、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按照上限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产能,一律停产整顿;对长期停产的“僵尸”钢铁产能,一律实施严格监控;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复产复工前一律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贸行业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5〕4号)提出的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五项措施”,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今年12月底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凡违规新建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律严格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省安委会将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通过督查、暗访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等形式,督促各地和有关企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予以严肃调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附件:1.云南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诊断排查名单
2.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诊断排查重点内容
3.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4.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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