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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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调配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仔细审查处方,核对患者信息和药品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规定必须进行皮试的药物,医生是否注明了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是否符合临床诊断。

3.核对药品剂量和用法是否有误,尤其是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剂量应该特别注意。

对于儿童用药的剂量,更要特别小心。

如果因病情需要超过常用量的剂量,医师必须在处方上签字。

4.核对药品的剂型和给药途径。

5.避免重复给药的现象。

6.注意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遇到禁忌、涂改、超剂
量等情况,建议处方医生更正并重签名后再进行调配。

如果对患者有害,应与处方医师研究解决。

药剂人员不得自行更改处方。

7.急诊处方应优先调配。

8.如果药品短缺,应将原处方退回,由医师更换其他药品。

药剂人员不得擅自用其他药品替代。

9.处方限量:一般处方以3天为限,最多不超过7天。


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需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10.非本院医师的处方,不得在本院取药。

本院医师处方权,须由该科主任提出,报院长批准,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送药剂科留样。

未有签字留样所开处方不予发药。

调出本院人员,医务科应及时通知取消。

划价人员要熟悉药品品名、规格、常用量、助记码和价格,处方划价符合率要求达到99%以上。

配药时要按照处方书写的顺序取药,注意处方内容和配发药品的一致性。

遇到药品变色、霉变、过期、失效的药品不得配发。

对于大输液,发出前要进行澄明度检查。

如果对药品有疑问,需核实无误后再行调配。

协作配方时,收方药师在药品配齐后将与处方一起交给复核药师核对。

复核药师根据处方调配制度中的“四查十对”原则对处方仔细核对,及时纠正配方错误,确信无误后方可发药。

发药是调配药品的最后一关。

药师复核药品无误后,按方呼唤病人姓名,注意其性别相符后,方可发给,并向病人说明用法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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